澄政发〔2020〕8号 澄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澄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澄江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 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 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30件行政规范 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澄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 废止时间 | 1 | 《澄江县储备粮管理办法》(澄政发〔2012〕29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 |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县2017年磷化工企业达产促销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7〕8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3 | 《澄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澄江县人民政府公告21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4 | 关于印发《澄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 (澄政办发〔2014〕1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5 | 《澄江抚仙湖乡镇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暂行)》(徵政发〔 2005〕12 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6 | 《澄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政府公告6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7 | 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澄 政发〔2016〕68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8 | 《关于加强对运输易泼洒货物车辆管理的通告》(玉府登〔 2005〕2 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9 | 《澄江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县政府公告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0 | 《澄江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县政府公告4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1 | 《澄江县禄充风景区管理规定》(县政府公告8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2 | 《澄江县城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县政府公告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3 | 《澄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县政府公告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4 | 《徵江县公交车客运管理办法》(县政府公告2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5 | 《徵江县砂、石、粘土、页岩矿产资源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公告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6 | 徵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徵江县砂、石、粘土、页岩矿产资源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徵政发〔2010〕28 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7 | 《徵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县政府公告1 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8 | 徵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徵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徵政发〔 2009〕40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9 | 《抚仙湖保护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公告〔2011] 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0 | 《抚仙湖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公告〔2011〕6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1 | 《徵江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公告〔2011 ] 9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2 | 关于在县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徵政发〔2011〕 50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3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激政办发〔2011〕30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4 | 《徵江县城市绿化办法》(公告〔2012〕1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5 | 《徵江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2〕 14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6 | 《徵江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公告〔2012〕16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7 | 《徵江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公告〔2012] 17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8 | 《徵江县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公告〔2012〕18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9 | 关于印发《澄江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52 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30 | 《澄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县政府公告第26号) | 2020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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