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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2-21 16:0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澄政发〔20241

 

 

 

澄江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2024220615日。

二、禁火区域

澄江市行政区域内(含托管区)的林区、林地、草地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封山区域

老虎山、梁王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地。

四、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在封山区域内封山期间,除巡护人员、驻林区内的单位、封山区域内生产生活的居民外,其他车辆和人员禁止进入封山区域。

禁火时段,所有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进行登记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

严禁烧蜂窝等行为。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五、违禁责任

违反禁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先曝光、通报所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六、其他

宣传、林草、公安、交通运输、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封山禁火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巡查、纠违和打击等工作。

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广电等单位要加强对林区相关设施隐患排查的督导,杜绝因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及运维人员失火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交通运输、交管等部门须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公路两侧可燃物和杂草的清除,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杜绝司乘人员随意丢弃烟头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封山区域内,要组织村民清除山边房屋四周堆放的柴火、杂草和枯死竹林等易燃物,连片山林附近的房屋周围及林田交界处要开设隔离带。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封山禁火令的行为,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进行举报。



2024220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澄江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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