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澄江市公安局  >  法律法规
​

普法强基丨酒后滋事“醉”不容恕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3-24 15:48 点击率: 213打印 】【 关闭

俗话说

酒壮人胆

酒精能够使人兴奋

但酒后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3月6日,澄江市公安局凤麓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环城西路的部分垃圾桶和路边电动自行车被人推倒了,请派出所处理。接警后,民警通过工作,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马某某,并将其抓获。经调查,违法嫌疑人马某某因和女朋友吵架,借着酒劲用脚踢翻了摆放在路边的垃圾桶和电动车。

目前,违法嫌疑人马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滋事占了很大比重。对此,特别提醒大家,在日常和家人朋友聚会时,饮酒要适度,过量饮酒不仅伤害自己的身体,而且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