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澄江市公安局  >  法律法规
​

治安乱点大排查大整治|澄江公安查处首起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未备案违法案件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7-07 16:39 点击率: 112打印 】【 关闭

6月27日,澄江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贵阳市某安保服务咨询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未备案案件,这是澄江市公安局查处的首起此类案件。

为加大保安监管工作力度,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保安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澄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自行招录保安员单位开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贵阳市某安保服务咨询公司在澄江开展安保服务,但未进行报备,且该公司派遣在澄江市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未取得保安员证。

经调查,该公司如实陈述在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时,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部分保安员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澄江市公安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处罚,并要求该公司限期内向玉溪市公安局备案,完成后方能开展保安服务,同时保安员必须取得相关证件后才能招录使用,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备案的,澄江警方将进一步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