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启动抚仙湖环湖生态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以来, 工作得到了沿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项目自启动至今, 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和资金筹措等多 重因素影响,规划建设的海口安置区、海关海镜安置区、小凹下 坝隔河安置区、孤山牛摩安置区、明星安置区、尖山安置区和横 大路等安置区的安置房到目前仍未开工建设。根据《抚仙湖环湖 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万海、右所—吉花、矣旧片区集 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 态移民搬迁项目尖山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海口片区集体土地 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 搬迁项目海关—海镜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明星片区集体土地 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 搬迁项目小凹一下坝—隔河、孤山—牛摩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 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为最大限 度保护好抚仙湖,最大化及时维护好被搬迁群众利益,尽快解决安置问题,结合当前国家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和部分群众有货币 安置意愿等工作实际,对安置方式进行优化调整,经市委、市政 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与《搬迁补偿方案》相统一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 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选择在横大路安置区、尖山安置区、海口安置 区、海关—海境安置区、小凹一下坝—隔河安置区、孤山—牛摩 片安置区、明星安置区安置的被搬迁人。 三、实施单位 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 澄江市右所镇人民政府 澄江市海口镇人民政府 路居镇人民政府 四、调整安置方式 被搬迁人根据需求,可将搬迁安置协议的安置房面积(住宅 部分)全部转为货币化安置或部份转为货币化安置。 (一)由被搬迁人向所属实施单位自愿提出货币化安置书面 申请,由实施单位审核后,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确定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金额和还需实物安置的户型面积、套数、车位和安置 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为搬迁协议中的安置房面积,补偿 标准为3800元/平方米。 (三)货币化安置的款项支付,安置款在补充协议签定后一 年内支付。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筹备工作:梳理安置房建设及优化方案所需资金 涉及的问题,制定优化方案,核对安置房相关数据及资金需求。 (二)政策宣传:针对安置房优化方案进行入户宣传并对突 出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三)接受申请和审核:各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 和场地接受被搬迁人申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签订补充协议:根据申请和审核的结果,由实施单位 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充协议。 (五)支付补偿款项: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被搬 迁人补偿款。 六、方案申请和截止时间 为保障还须建设的安置房和货币化的资金安排,实施安置房 优化方案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宣传动员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 签定补充协议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七、相关规定 (一)申请货币化安置的面积必须与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安置 面积相对应,申请全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人,已经缴纳车位款的, 全额退还(不计息)。 (二)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人可根据剩余安置面积,在 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的四种户型中重 新选择户型组合,认选安置房的,须按套数以不低于1:1的比例 购买或保留车位,车位价格执行原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 (三)补充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按协议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或建设安置房,被搬迁人不得违约。 如协议签定后一年内搬迁实施单位未支付货币化安置款项, 被搬迁人可申请延续原来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实物安置。 (四)选择有货币补偿的,签订补充协议后,自兑付清补偿 款之月起停止计发货币化补偿相应面积的延期过渡安置费。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澄江市右 所镇人民政府、澄江市海口镇人民政府、路居镇人民政府负责解 释。 (二)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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