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在澄江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二条 “红黑榜”组成 “红黑榜”由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两部分构成。诚信“红榜”主要公布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单位;失信“黑榜”主要曝光不守法律、不讲诚信、制假售假等影响恶劣的失信单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纳入诚信“红榜”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受到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多部门联合表彰的单位; (三)获得云南省名牌、云南省质量奖企业、玉溪市质量奖企业、云南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级企业; (四)各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 (五)其他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诚信单位。 (六)政法机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市场主体的“红名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榜” (一)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从事被禁止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一年内被投诉2次,且负主要责任的; (六)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消费投诉事件的; (七)发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其他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2次出现不合格的;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载入经营异常状态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处罚的; (十一)两年内受到2次及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处的; (十二)采取预付卡消费经营方式,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骗取注销登记或者未进行清算而关闭逃逸的; (十三)在创文、创卫、疫情防控等重大工作中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合、不支持,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2次以上不到位的; (十四)政法机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市场主体的黑名单;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的情形。 第五条 发布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慎重稳妥,采用统一发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向办公室提供的“红黑榜”名单准确,如有需要应向相关部门征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统一排版和对外发布“红黑榜”名单;名单应由局务会议审议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因受到行政处罚符合纳入“黑榜”的,在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内不应纳入。 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单位,应于公布前15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于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决定。其中不予采信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被曝光的失信“黑榜”单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纠错、较好地挽回社会影响,可提交申请,经局务会审核批准后,提前停止曝光;对上榜的诚信“红榜”单位,若在上榜期限内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六条 发布内容 诚信“红榜”主要发布单位的名称或经营者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失信“黑榜”主要发布单位的名称或经营者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违法事实以及不良经营行为等。 第七条 发布方式 原则上在澄江市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公告栏、微信平台、创文曝光平台等载体,每季度发布一次“红黑榜”;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发布。 第八条 管理措施 对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综合监管或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各种评先选优。 对被列入“红榜”的单位,在一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可依法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资格。 第九条 退出“黑榜”机制 (一)按规定履行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本管理规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由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