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农业转移人员的权益及户口迁移的政策、程序和具体要求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玉溪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澄江县农业转移人员的权益及户口迁移的政策、程序和具体要求公示如下:
一、澄江县农业转移人员的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县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省、市、县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4.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户口迁移的政策
1.全面放开我县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县下辖的街道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县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实际居住在我县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3.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4.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5.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省内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澄江籍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6.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我市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我市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7.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区分地域群体,优先解决存量,把城中村、城镇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域,把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原户籍地在农村的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作为重点群体,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户口迁移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首先要向需迁入的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购房入户的所需材料:
1、本人的申请;
2、房产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本人的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
3、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4、实际居住证明。
(三)大、中专(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户口:
1、录取新生落户。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3、毕业生分配落户。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4、退学(肆业)回原籍落户。凭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或肆业证明、原籍的居民户口簿、学校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5、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籍地派出所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派出所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 工作调动、招聘、录用落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人员落户。凭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省(市)组织部门的调干通知或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干)落户。凭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省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或市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批复、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3、劳动部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凭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转移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4、公务员录用落户。凭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组织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