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即日起,澄江市公安局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者(包括个人、企业)应在4月15日前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线上购买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购买的应在店内扫码即时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方式 1. 无人机持有者可通过公安部研发上线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微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提交相关信息办理。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2. 开展与无人机设计、制造、销售(实体及电商平台)、仓储等环节相关的企业;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已获得各类无人机驾驶执照的个人,均应在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 (三)无人机持有者应同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实名登记。 二、法律责任 无人机持有者应依法依规开展飞行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飞行前须通过UOM平台申请飞行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报备空域及高度开展飞行活动。 (二)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共同维护澄江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澄江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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