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澄江市公安局  >  公开公示
​

飞手必看!事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备案工作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3-28 10:34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即日起,澄江市公安局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者(包括个人、企业)应在415日前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线上购买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购买的应在店内扫码即时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方式

1. 无人机持有者可通过公安部研发上线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微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提交相关信息办理。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图片1.png    


2. 开展与无人机设计、制造、销售(实体及电商平台)、仓储等环节相关的企业;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已获得各类无人机驾驶执照的个人,均应在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

(三)无人机持有者应同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实名登记。

二、法律责任

无人机持有者应依法依规开展飞行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飞行前须通过UOM平台申请飞行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报备空域及高度开展飞行活动。

(二)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共同维护澄江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澄江市公安局

                                                                                    2026327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