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澄江市应急管理局编制印发《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澄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信息公开工作。澄江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站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澄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yncj.gov.cn/)上查阅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澄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查阅(办公地址:澄江市凤麓街道公园巷24号)。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除以下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发展和改革相关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澄江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澄江市凤麓街道公园巷24号 办公时间: 8:00-11:30,14:30-18: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7-6916600 邮政编码:652599 邮箱:cjxyjglj@126.com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应填写《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两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填写《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下列处理: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5.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6. 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8.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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