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单位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获取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所公开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供销社设立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办理向提出的政府信息查询申请; (三)提供供销社需更新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供销社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供销社应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工作,健全完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供销社负责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公开信息的制作、收集汇总以及审查、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供销社公开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本单位门户网站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场所。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新闻发布、信息公告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本身明确有产生时间的,从该时间算起;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从最后定稿时间算起。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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