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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3-12-08 14:44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治审查、审查诊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拟稿人、信息发布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保密办四审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第七条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并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 列内容:

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及信息来源;

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本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  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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