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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来源: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3-12-08 14:4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澄江市人民政府网下属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子页面

第二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参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指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深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板块,持提升政府网上履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担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加强资质审核,签订承办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权责条款,确保承办单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同时强化日常监督、过程监督、结果考核。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办网用网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开设平台的实际,合理规划栏目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玉溪市政务新媒体备案发布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备以下材料: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人员管理、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安全运维情况;

地图使用情况;

政务新媒体的名称、实名认证、版面栏目设计情况;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明确权责及签订保密协议情 况。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的,具备相应资质情况。

第十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  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不符合开设要求的政务新媒体,先整合后关停。予以关停的政务新媒体,要按程序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十 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各单位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十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十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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