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本单位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本单位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五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鼓励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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