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推进和规范澄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系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审计局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申请。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审计局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务信息的 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三)审计公告; (四)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重点工作; (五)近期重要会议情况、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六)单位预决算; (七)人事任免公告、公开选拔、公开招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局机关政务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局机关政务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审计局机关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审计局机关政务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统一主动公开在澄江市审计局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根据拟公开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分管领导批准; (三)局长签发; (四)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澄江市审计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有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专职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接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审计局掌握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年底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审计局机关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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