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江市右所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右所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06 10:4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澄江市右所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澄江右所镇政府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澄江市右所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对外宣传和沟通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确保网站管理科学、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网站信息维护管理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严格考核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网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三条  根据网站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要求,工作人员及时采编工作中产生的动态、调研文章等信息,并在网站发布。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采集报送、栏目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整改更新。

第四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紧紧围绕右所镇的中心工作进行,严禁发布、传播和链接内容反动、不健康、不真实及涉密等有害信息或不良网站。 

第五条  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网站管理员,由网站管理员负责编辑上传。 

第三章 网站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网站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网络维护工作。 

第七条  网站后台管理登录口令由专人负责,严禁将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网站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上级报告,并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澄江市右所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右所镇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右所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股室要依据工作秘密清单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澄江市右所镇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六、涉及工作秘密公开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信息;

七、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八、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九、右所业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婚姻登记、社会组织、救助对象、地名档案信息)

十、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信息;

十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四、澄江市右所镇政府信息管理动态管理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六)右所业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婚姻登记、社会组织、救助对象、地名档案信息);

(七)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本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澄江市右所镇政府信息源头认定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三条 各股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右所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