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加强春节冬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春节、北京冬奥会、全国两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春节、北京冬奥会、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事关社会安定和谐,也是向外界展示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平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全省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监督检查、严控重大风险、严防各类事故,实现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实际成效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要在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头脑特别清醒、眼睛特别明亮、行动特别有力,坚决做到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矿山管理 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8〕38号),严格执行停工停产矿山报备制度,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矿山验收程序,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堵塞漏洞、消除盲区,防止失管漏管。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露天矿山必须落实防止周边村民及无关人员误入矿区的措施,地下矿山除确需入井的通风工和排水工入井巡检以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入井,有人员下井的必须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值守制度,杜绝事故发生。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一律将停工停产矿山名单抄送当地公安机关,督促其停供火工品,要将停工停产矿山名单进行社会公告;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因停工停产形成的各类安全隐患,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擅自复工复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 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大排查要求,组织开展“体检式”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主要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安全保障系统稳定可靠;应急管理部门要盯住关键少数,守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持续传导压力,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一)露天矿山排查重点。是否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是否存在“一面墙”或高陡边坡开采;矿区运输道路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避险车道、安全车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铲装、卸料作业时是否有专人指挥;破碎站卸料口是否按要求设置反坡和挡车装置,处理大块石料时是否有安全措施;采场内外截排水设施是否完善;边坡高度超200米及以上的是否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矿山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等。 (二)地下矿山排查重点。突出防范中毒窒息、透水、采空区坍塌、坠罐跑车、火灾、冒顶片帮6类事故,重点排查是否落实安全“三同时”手续,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按设计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否为井下从业人员、班组配齐合格的自救器和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报警仪;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工程地质复杂、地压活动频繁的地下矿山是否建立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是否建立紧急情况下立即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专用设备,特别是竖井、斜井提升装置是否定期检测检验,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动火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是否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是否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单班作业人员超30人的地下矿山安全避险“三大系统”是否完备有效等。 (三)尾矿库排查重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开裂、淤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检测项目或范围是否有缺项;最小干滩长度、最小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主要参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坝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局部坝体隆起、坝坡局部塌陷、较大拉沟、沼泽化和管涌现象;是否按照设计规范排尾;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应急道路是否畅通,是否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库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等。 (四)排土(废石)场排查重点。排土(废)工艺、台阶和边坡控制参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出现横向裂缝或局部垮塌现象;场内外截排水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设计规范排废;堆置高度超200米及以上的是否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排土(废石)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等。 (五)选矿厂排查重点。厂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是否有完善的防排水设施;承重地基是否稳定可靠;电气设备是否老化、破损和满足荷载要求;选矿药剂(特别是剧毒和高腐蚀药剂)是否专人专库管理;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检测检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满足要求等。 四、严格处罚标准,加大追责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切实让“问题”企业提高违法成本,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形成震慑。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麻木不仁、无动于衷,顶风作案、触碰底线等典型案例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顶格处罚,触犯刑法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真正起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正面效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要求完善措施,压实责任,严格按照《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云安监管〔2016〕30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1〕40号)相关规定落实分级监管和分片联系责任。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不放心”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山监督检查频次,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严格落实停产撤人措施。 五、全力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今年是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一季度是关键时期,要做好统筹规划,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工作要倒排“工期”,倒推计划,实行挂图作战,确保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各地、各企业要紧扣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对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再梳理,查缺补漏,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逐项攻坚销号,打好冲刺战,打赢收官战,确保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切实通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能力。 六、认真抓好应急值班值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关键岗位和重要时间节点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坚决杜绝空岗、脱岗和迟报、瞒报、漏报现象。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信息,第一时间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化解险情,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针对重点时段特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七、其他事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按《通知》要求抓好隐患自查自改,做到有迹可循,规范存档。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一季度期间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企业自查自改“两个清单”、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两个清单”、执法处罚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报送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处。春节期间每天报送工作情况(邮箱:ynaqjg_1@163.com)。 2022年1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代利明,0871-6827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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