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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方案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2-05-31 17:27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以下是引用片段: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玉溪市国家

税务局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玉溪银监分局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

会计准则》的方案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以财会[2011]17号文件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在小企业范围内实施。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银监局关于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意见” (云财会〔2012〕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小企业全面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规范小企业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的贯彻执行,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系促进民生、解决就业、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目标。《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有利于改善小企业税收和融资环境,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经济管理水平,有利于夯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财政部领导讲话精神以及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及云南省六厅局委“关于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强化和规范小企业、微型企业财务工作与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的全面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工作目标

  一是在全市小企业全面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鼓励微型企业实施,全面提升小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在全市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升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国家对小企业、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优惠、政府采购、信用评级和贷款融资等优惠政策,促进小企业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及改进服务,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三是健全对全市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监管机制。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要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年度检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类扶持资金、信贷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监督考核的重要环节;四是配合财政部建立健全小企业财务报表报备系统和小企业会计数据库,提升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实施时间,范围和要求

  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实施对象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领导机构,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的指导,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市级成立“玉溪市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玉溪市辖区内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莽成柱   玉溪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张  麟   玉溪市会计管理局局长

          张贵祥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振文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徐胜旗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丁  伟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  杰   玉溪银监分局副局长

  成  员:屠坤华   玉溪市会计管理局副局长

          侯丽云   玉溪市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赵春菊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科科长

          刘  芳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温雪莉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

          刘惠玲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科长

          王  斌   玉溪银监分局财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玉溪市会计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屠坤华同志担任,顾敏、谢念南同志为成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县区财政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进度安排,成立《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主要负责人挂帅,扎实有序地推进全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建立并加强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强化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

  五、强化措施,多方协同

  (一)多管齐下,广泛宣传

  玉溪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贯彻力度,使《小企业会计准则》深入人心,为下一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摸清情况。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小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为宣传和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实施的小企业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经验介绍会、学习培训以及制作宣传单(卡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宣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和执行要求、执行程序,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各方和企业管理层、内部财会部门、相关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广泛支持和参与,确保宣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玉溪市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计划于2012年10月份召开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动员大会,为2013年1月1日实施营造社会氛围。

  (二)精心部署,抓好培训

  各县区财政局要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的意义、培训内容、授课师资、考试要求等,根据企业需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本地培训工作,使本辖区广大小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能够及时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系统内部组织开展系统化培训。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对全市《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并提供师资力量等帮助。凡经县区财政部门和经财政部门备案批准的相关部门在系统内部组织开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财政部门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依据。

  (三)发挥中介作用,强化服务

  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专业化会计服务机构的优势,开展财务会计咨询服务,帮助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配套工作,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指导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正确申报纳税,帮助税务机关规范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查账征收工作。

  (四)联合监管,切实推动

  1.市财政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措施,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小型企业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高小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各县区财政局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力度。今后一段时间,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把小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凡享受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财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市工信委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帮助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作为对小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重要内容和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要把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加大对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普及培训。进一步完善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创新小企业财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机制,帮助小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3.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在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强对小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积极引导和帮助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有条件的小企业鼓励和引导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含微型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4.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了解、掌握本辖区中小企业数量、行业分布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在对小企业、微型企业开展年度检验工作时,积极引导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提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以推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督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控,对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的小企业,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在综合考量其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可要求企业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在贷款存续期间,可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对于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批其贷款申请时,应当注重财务报表和非财务因素的结合,全面考量企业经营状况,逐步引导该类企业建立健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引导帮助小企业(含微型企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时调整和完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根据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控,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重视调研,完善提高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后,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实施企业沟通,大力开展调研工作,注重收集第一手材料。密切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业绩、财政税收、持续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等的影响,了解问题、抓住重点、深入研究、积极应对,通过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的全面实施。

  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切实加大对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纳入对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考核评价体系。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玉溪市印发方案的通知玉财会[2012]21号.doc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澄江县经济委员会 发布人:yxscj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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