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江县政府性基金征缴情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是为支持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按照基金用途,政府性基金支出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二是用于水利建设,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3项。三是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四是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包括旅游发展基金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等。五是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六是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育林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七是用于其他方面,包括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支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我县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县地税局2017年全县共征缴残疾人保障金520.23万元、教育费附加10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674万元,2017年电力部门从电费中实际代征代缴的基金有:农网还贷基金1415.50万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239.39万元、水库扶持资金330.12万元、可再生能源附加 1151.56万元,其中磷化工、水泥等高耗能企业2017年欠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487.06万元。 二、进一步压减政府性基金的难点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领域设立了多项基金,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重复设置,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等问题。 经过几轮清理规范后,到2015年,政府性基金已从2000年的327项减少到28项。2016年,国家进一步清理收费基金,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整合归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加大了降费力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进一步压减政府性基金的建议 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要以正税清费为原则。建议从以下方面减压。 1、与税收相比,政府性基金收入门类庞杂,在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时,要明确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金额、时限,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 2、不少政府性基金是按照重大项目设立的,这类基金应规定明确的到期日,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停征,并向社会公开。比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都应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停征。 3、现在一些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层级,比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层级还低,不利于控制社会负担水平。比如价格调节基金,仅依据《价格法》中的“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各州市就可以自行设立征收。国家应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提高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层级,取消政府部门设置和征收基金的权力。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清理过后不再反弹。 4、财政部已明确:“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建议降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2分降低为1分/千瓦时的标准,另外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为中小企业减负 。 (澄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张艳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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