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抚仙湖径流区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 恢复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事项公示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新批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示起止时间: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 意见反馈联系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 联系电话:0877-6917529 联系邮箱:chjhb@126.com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 2020年11月17日
2020年11月17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新批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 电话:0877-6917529 传真:0877-6917528 通信地址: 澄江市人民西路延长线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基本情况 | 1 | 澄江县抚仙湖径流区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恢复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江川区路居镇(托管澄江) |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 项目对24个已闭矿的矿山进行生态恢复,对有地质灾害危害的边坡进行治理,并将原有矿山开采区和植被破坏等区域恢复为林地或耕地,总治理面积156.625hm2,其中林地恢复72.049hm2,耕地恢复20.366hm2,斜坡治理64.21hm2。项目总投资10381.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88万元。 |
项目环评报告结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四十三类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1项“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故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符合《澄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澄江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抚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抚仙湖—星云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澄江县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云南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等相关规划、条例和规定。 2、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 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属于空气质量达标区。 (2)地表水 项目区域主要的地表水体为抚仙湖。抚仙湖现状水质类别为Ⅰ类,水质良好,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质标准。 (3)声环境 项目治理区的声环境质量良好,监测期间,各治理区的昼、夜间声环境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1类标准。 (4)生态环境 项目的治理区内无任何省级和国家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没有任何狭域特有植物,也没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资源植物。 评价区内现存可见野生动物均为生态适应性较广的,伴人居性较强的小型动物。评价区内未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 3、环境影响分析 3.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扬尘、燃油废气。粉尘经采取洒水措施后对环境影响不大;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产生的废气污染在空气中经自然扩散和稀释后,对评价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2)水环境影响分析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等经项目区拟建沉砂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对周边地表水体影响不大。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辐射的噪声。道路在施工过程中将有大量的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本项目所有治理区200m范围内没有居民点,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施工期噪声影响将随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土石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所有治理区内的土石方均就地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法地点处理,不得就地掩埋;生活垃圾经收集后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固废处置率100%。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施工期因削坡造台产生了裸露地面,存在水土流失现象,土壤侵蚀强度加大,水土流失总量比施工前期有一定的增加,待施工结束,施工期造成的水土流失即可得到有效的控制。施工期种植乔木、灌木、爬藤、草籽等植被后,将明显提高项目区内植物量以及种植面积,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3.2运营期环境影响 由于本项目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成后无污染物排放。并且本项目实施后,项目区的植被综合盖度明显增强,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显提高,大气污染程度得到有效缓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影响。 4、环境保护措施 4.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4.1.1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①施工过程中严禁从空中抛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②尽量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 ③尽量选用质量高、对大气环境影响小的燃料; ④施工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尽量减少因施工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 ⑤土石方运输禁止超载,装高不得超过车厢板,并盖篷布,严禁沿途洒落。 ⑥为抑制尘土飞扬和降尘,旱季时利用洒水装置对堆积表面进行喷洒。 4.1.2水环境保护措施 ①所有治理区将施工废水收集并初步沉淀后可回用于施工用水、施工场地洒水等,不外排。本项目8个治理区设计方案中无水池/水窖,包括:小干沟采石场、吉化水泥厂、西浦水泥厂矿山、双树石页岩砖厂、补益龙潭坡页岩砖厂、三丰砂厂、恒达八哥岩采砂厂和伟易达新型建材厂,以上治理区环评要求建设每个治理区设置1座临时沉砂池。 ②施工人员洗手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不外排。 ③降雨径流经沉砂池沉淀后回用,回用不完的部分外排。 ④施工期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避免产生淋滤水污染下游地表水;施工期机械使用的燃油和润滑油应加强管理,禁止油料泄露污染下游地下水。 ⑤吉花水泥厂矿山和西浦水泥厂矿山部分区域处于西龙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覆土时,采用具有一定隔水作用的粘土铺设并压实,覆土再分层压实,减少雨水淋滤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 4.1.3声环境保护措施 ①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加以控制,选用低噪声机械; ②合理布置施工作业面和安排施工时间。 4.1.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①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收集,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②本项目回填土主要为城市地基开挖的表土,其它回填土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工业固废以及生活垃圾等其它可能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废物不得进场回填。 ③建筑垃圾不得就地掩埋,需运至澄江银丰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处置。 4.1.5敏感区保护措施 梁王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①小干沟采石场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置洒水降尘设施,旱季时对易起尘部位进行洒水,每日洒水次数不低于3次; ②施工过程中严禁从空中抛洒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③尽量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尽量选用质量高、对大气环境影响小的燃料; ④施工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尽量减少因施工机械、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 ⑤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区域,严禁施工人员随意穿越自然保护区边界,严禁施工范围越过施工图圈定的红线范围。 (2)西龙潭饮用水源保护区 ①所有处于西龙潭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治理区,禁止非法私自开采遗留矿产,禁止爆破作业; ②施工应严格在治理红线内进行,严禁越线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管理施工人员,不得将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随意倾倒; ③治理区内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外运,不得回填采坑; ④运输车辆用篷布遮盖,防止扬尘和物料散落,运输车辆应走既定路线,路线应远离水源保护区。 ⑤吉花水泥厂矿山和西浦水泥厂矿山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溶洞,应进行封堵;在开采区基坑底部应采用相对隔水的粘土层压实回填,并且对回填土来源加以严格控制,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废物不得进场回填,回填土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填土来源由澄江市城管及澄江市国土局负责监管。 (3)云南澄江动物群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地质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①在入场施工前需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地质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 ②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施工方案,不得在郭家山磷矿区和巩洞山磷矿区新建生产设施,禁止新建无关本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③禁止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私自违法开采遗留矿产,禁止爆破作业; ④应严格控制施工人数和施工设备,禁止大型施工设备入场对自然遗迹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⑤禁止施工人员移动、破坏、拆除保护区内的界标、碑文等标识设施; ⑥禁止施工人员和运输车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⑦禁止在治理区内设置施工营地,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⑨施工应严格在治理红线内进行,严禁越线施工; ⑩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澄江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澄江化石。 ⑪覆土运输车辆用篷布遮盖,防止扬尘和物料散落,运输车辆应走既定路线,路线应采用最近路线,并远离保护区核心区域。 4.1.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①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回用不完的部分外排。 ②本项目回填土主要为城市地基开挖的表土,其它回填土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工业固废以及生活垃圾等其它可能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废物不得进场回填。 ③吉花水泥厂矿山和西浦水泥厂矿山部分区域处于西龙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覆土时,采用具有一定隔水作用的粘土铺设并压实,覆土再分层压实,减少雨水淋滤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 ④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及环评提出的要求建设截排水沟和沉砂池,避免施工期形成大量降雨径流引发水土流失,局部水土流失应及时治理。 4.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水环境保护措施 设置截排水沟和沉砂池,冲刷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灌溉,多余部分外排。 (2)固废污染治理措施 ①沉砂池产生的污泥定期清理,运往低洼处回填; ②植物管护过程中产生的残枝败叶等垃圾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轻对土地和地下水的污染,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配合施用化肥,合理控制化肥量,实行配方施肥,农药选用低毒农药或生物农药,严禁选用高毒农药。 5、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澄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澄江县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云南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玉溪市澄江市西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20.4)等相关规划、条例和规定。项目的建设运营对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落实到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环境管理和监控的前提下,可以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减缓生态影响的要求,使项目的环境影响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澄江县抚仙湖径流区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恢复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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