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听证会的听证报告已经通过澄江市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澄江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若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与澄江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 联系人:龚绍文 联系电话:0877-6913822。 附:《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听证会报告 澄江市九村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含江川、华宁托管区) 听证会听证报告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1日 一、听证事由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县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128号)于2014年8月11日开始执行至2017年年底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澄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中的部分补偿补助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统一全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合理做好我市征租地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2020年年初,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到相关职能职责部门、镇(街道)开展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调研工作,2020年5月18日,澄江市自然资源局起草《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征求意见稿),并报请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澄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澄江市水利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财政局、澄江市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澄江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求意见,2020年5月22日,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对《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报告(含江川、华宁托管区)。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对《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报告(含江川、华宁托管区)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于2020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和听证记录人均参加听证会。 2.听证代表应到23人、实到19人。 3.列席人员7人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此次听证会上,到会的19位听证代表踊跃发言,对《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报告(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和汇总,归纳总结如下: (一)建议葡萄补偿标准:1、定植期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照1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3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2、定植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2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5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建议草莓的补偿标准中,添加“草莓特殊种植补偿标准(无土栽培等)”。 (二)建议添加“零星绿化苗木补偿后权属归谁”? (三)建议用材林采伐补助标准改为“用材林、防护林的采伐补助标准”;添加“防护林是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的林木”;建议“零星四旁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改为“零星林木和四旁树的补偿标准”;建议“零星用材林”改为“零星林木和四旁树”;建议“补偿后的用材林”改为“补偿后的林木”;建议“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改为“成片用材林、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建议“幼林”改为“幼龄林”;建议“幼林以上”改为“中龄林以上”。 (四)建议石坟“4000元/冢”;碑的搬运费不合理(价格低,进公墓不用老碑)。 (五)建议水沟补偿标准中的浆砌石和水池补偿补助标准中的浆砌石补偿标准都是按照“300元/立方米”补偿;水窖只有15、25方容积两个标准不能涵盖所有水窖,建议添加“水窖容积补偿补助标准”;建议抽水房“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没有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建议调整田间灌溉设施补偿(1)田间地埋式及地面铺设、吊装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1150元/亩进行补偿。(2)田间铺设滴灌带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850元/亩进行补偿。(1)和(2)用词概念含糊须明确。 (六)建议添加“烤烟房补偿补助标准”、“无花果补偿补助标准”、“土蓄水塘、土蓄水坑补偿补助标准”。 (七)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种植户在耕地内自行建盖的构(建)物,按违法构(建)筑物进行处理,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建议修改为:“未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种植户在耕地内自行建盖的构(建)物,不予补偿”。 (八)青苗补偿补助标准中的水田、旱地地类难界定,群众争议大,建议统一一个补偿标准。 (九)未列入本补偿补助标准的附着物,由征地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建议由“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本补偿补助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签订过的征地补偿协议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建议“执行有效期3年或5年”。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如下发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澄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中的部分补偿补助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统一全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法合理做好我市征租地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今年初,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到相关职能职责部门、镇(街道)开展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调研工作,随后起草了《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征求意见稿),并报请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含江川、华宁托管区)(草案)报告(含江川、华宁托管区)并进行了公开听证,下一步,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依法对《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报告(含江川、华宁托管区)进行修改完善,使《澄江市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草案)》报告(含江川、华宁托管区)更加合理、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现场作了相应的解答,我局经过多次认真研究现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归纳如下: (一)针对第1条代表提出的意见给予部分采纳,结合澄江实际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一是调整葡萄补偿标准定植期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照12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2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定植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22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亩定植量不足500株的,按照4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偿。二是在草莓的补偿标准中,明确草莓特殊种植(无土栽培等)补偿标准由工作领导组或项目指挥部具体研究决定。 (二)针对第2条代表提出的意见给予采纳,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补偿后权属归澄江市人民政府或澄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三)针对第3条代表提出的意见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用材林、防护林的采伐补助标准:用材林是以生产和加工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乔木林、疏林等林种,主要是指桉树、柏枝树、云南松、华山松和黑荆树等树种;防护林是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的林木。1. 零星林木和四旁树的补偿标准:零星林木、四旁树是指房屋附近、田埂周边及在耕地中种植的零星树木。零星林木、四旁树的补偿是指对该部分林木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后的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采伐手续后自行搬移或处置。2. 成片用材林、防护林的补偿标准:按照幼龄林6000元/亩,中龄林以上12000元/亩的标准给以采伐补助,补助后的林木归种植户所有,由种植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采伐手续后自行搬移或处置。 (四)针对第4条代表提出的问题给予部分采纳,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按照土坟2500元/冢、砖坟3000元/冢、石坟4000元/冢,合墓坟按同等的两冢坟墓标准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每冢坟墓(含合墓坟)给予2500元奖励资金。(备注:空坟不予补偿) (五)针对第5条代表提出的意见给予采纳,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一是水沟、水池补偿标准中的浆砌石都是按照300元/立方米的标准补偿;二是水窖补偿标准按照15或16方容积,2900元/个(含群众投工投劳);25方容积,3500元/个(含群众投工投劳)的标准给予补偿(备注:其它规格的水窖参照本标准由工作领导组或项目指挥部具体研究决定)。三是抽水房的补偿标准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没有达到建筑物补偿标准的按照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四是田间灌溉设施补偿为(1)田间地埋式及地面铺设、吊装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1150元/亩进行补偿。(备注:指主管道在地面下);(2)田间铺设滴灌带的喷灌、微灌设施,包括输水管、喷头、闸阀、人工、材料及安装费,管材包括PVC、PE、钢管、镀锌管等,不分管径大小。一次性按照850元/亩进行补偿。(备注:指主管道在地面上) (六)针对第6条代表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经多次研究决定回答为:补偿补助标准中已明确未列入本补偿补助标准的附着物,由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具体补偿标准。 (七)针对第7条代表提出的问题给予采纳,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未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种植户在耕地内自行建盖的构(建)物,或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予补偿。 (八)针对第8条代表提出的意见给予综合采纳,理由一是今年内将出台实施区片综合地价(不分水田旱地,都是一样的地价),二是群众对地类争议大,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青苗补偿费耕地:0.4万元/亩。 (九)针对第9条代表提出的意见给予采纳,理由一是只有由“征地”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概念狭隘,二是没有执行有效期,经多次研究决定采纳为:未列入本补偿补助标准的附着物,由工作领导组(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本补偿补助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底,之前签订过的征地补偿协议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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