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2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陈冻仙承租于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曹官营小组的7.8亩草莓地进行抽样。4月4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的检验报告和案件交办单。检验报告(№:2023J0466)显示该批草莓烯酰吗啉为0.081mg/kg,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烯酰吗啉最大残留量为小于或等于0.05mg/kg,报告结论显示样品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二、案件调查 执法人员于4月12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手中,当事人认可检测报告,不进行复检。经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当天下午进行了调查取证,共同到栽种草莓的田里以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现场拍照固定了当事人记在笔记本上的销售记录,提取了购买烯酰吗啉的销售单据。 三、查办结果 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2月22日抽样3天前喷施过烯酰吗啉,购买数量和时间与销售单据相吻合。笔记本上的销售记录证明该批次草莓销售量60千克,销售价10元/千克,共获违法所得600元。对已销售的该批次草莓时隔近两个月,已无法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四、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给予处罚。澄江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元) 2.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五、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在栽种草莓的过程中,施用农药后,仅过了3天后就进行采摘销售,间隔期不够,把关不严,导致烯酰吗啉超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草莓在种植过程中,用药较多。在草莓成熟期间,常有大量游客到地里进行现场采摘。部分种植户为销售草莓,不顾农药安全间隔期是否够,便任由游客进行采摘。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到草莓成熟时,都对种植户进行宣传,对草莓进行抽样,发放禁限用农药清单。对抽样不合格的,一律立案查处,对种植主体进行行政处罚。通过宣传与处罚相结合,能有效提高种植主体对农产品的安全认识。 澄江市九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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