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2022年11月7日—11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玉溪市开展为期15日的环保督察。澄江市高度重视,按照《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玉委〔2023〕3号)、《中共澄江市委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澄委〔2023〕33号)的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反馈问题整改。现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玉溪市于2021年2月下发《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但通海县至今1年9个月仍未印发实施,峨山、澄江等部分县(市)制定清单时,未严格把关,一些部门和单位职责照搬照抄市级内容,造成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地。少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监督指导帮扶不够,县级主动履职意识不强,落实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仍有差距全市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尚未真正形成。 二、属实情况 反馈问题部分属实。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玉溪市委、市政府和澄江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2022年2月25日,澄江市印发了《澄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澄办通〔2022〕5 号),并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对澄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但未及时将省、市、县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补充、纳入清单范畴,结合地方实际不够紧密。 三、重复情况 该反馈问题与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2017年省级环保督察、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2021年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问题无重复情况。 四、办结情况 该问题已完成整改,办结。 五、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为坚决、全面、彻底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澄江市及时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 (一)整改措施一:对《澄江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责任。 落实情况:对《澄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了补充完善,将新修订、颁布的《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及《澄江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内容补充入《澄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补充内容于2023年10月23日经澄江市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08次(扩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12月5日,印发实施。 (二)整改措施二:深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将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纳入县级综合考评,并严格考核。 落实情况:严格开展2022年度考评按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评工作,对34家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考评,于2023年3月24日将结果报市综考办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在反馈问题整改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七、责任追究情况 各相关部门在该问题整改过程中履职尽责,无追责情况。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压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按照《澄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澄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补充内容)》督促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二)深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进一步细化考评实施细则,待澄江市综合考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后,及时开展2023年度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评工作,考核结果报市综考办纳入综合考评。 (三)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单位、个人环境保护国策意识、生态保护法治意识、从我做起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推动澄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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