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公函〔2018〕14号 澄江县公安局对政协澄江县九届二次会议 第7号提案的答复 陈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户籍管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按照户籍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户籍业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规定:“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5〕183号)规定:“在省内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玉溪籍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通知》(云公治〔2017〕193号)规定:“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入学和毕业时选择将户口保留或迁移至省内的原籍地、就(创)业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四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84号)规定:要“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明确:“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作为改革措施的评价标准,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26号)规定:对进城落户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的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公治[2015]104号)第十七条之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为此,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和毕业工作后户口迁移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农业人口转移城镇或者城镇人口转移农村,其享受的利益跟户口所在地没有直接联系。 二、公安机关不能违规迁移公民户籍 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无法实时掌握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情况。只有在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干)、劳动部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时,才能依据相关户籍管理制度、政策规定,按照办理户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给予办理。为此,在公民不自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不能迁移其户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建议由县委县政府、组织部、人社局等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各用人单位对“财政供养人员”的户籍进行摸排登记后,报由组织部、人社局下发催办通知,通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澄江县公安局 2018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