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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3-08-20 10:05 点击率: 68打印 】【 关闭

附一

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

单位:澄江县公安局

项目名称

公民落户审核办理

事项

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R行政服务    □其他

审批机关

�江县公安局

审批

时限

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R自然人

办件类型

R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R联合审批

有无年检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是否进驻

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

公安局办证厅(李府街24号)或各镇派出所

监督机构电话

08776911864、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

设定

依据

□法律  R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R规章  □其他

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申请

条件

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对无《出生医学证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由父母或监护人申报出生落户,办理时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

申报

程序

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报程序:

申请(填写《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审批办理

一周岁以内(不含一周岁)申报出生落户的,由派出所民警直接受理办结;1-3周岁(不含3周岁)申报出生落户的,由派出所民警受理,报所领导审批后,窗口办结;3-16(不含16周岁)申报补录遗漏人口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所领导审核报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后,窗口办结;16周岁以上申报补录遗漏人口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所领导初审,县局治安大队复核,报市局审批后,窗口办结。]

二、对无《出生医学证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由父母或监护人申报出生落户,办理时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申报程序:

申请(填写《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审批办理

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下申报落户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所领导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批后,窗口办结;16周岁以上申报补录遗漏人口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所领导初审,县局复核,报市局审批后,窗口办结。

申报

材料

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若新生婴儿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出具的该新生婴儿未落户证明(凡是能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到另一方

全户信息的,可由户籍民警将其全户信息下载标注后附档,可免除申报人提供

此证明);

5、填写《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

二、对无《出生医学证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由父母或监护

人申报出生落户,办理时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医学证明的,凭单位和知情人出具的能够证明直系

关系和出生日期的证明(证明上需有证明人的签字、捺印),并经公安机关调查

核实;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2、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若新生婴儿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出具的该新生婴儿未落户证明(凡是能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到另一方

全户信息的,可由户籍民警将其全户信息下载标注后附档,可免除申报人提供

此证明);

5、填写《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

备注

 







公民落户审核办理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附二

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

单位:澄江县公安局

项目名称

公民申请户口迁出审核办理

事项

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R行政服务    □其他

审批机关

�江县公安局

审批

时限

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R自然人

办件类型

R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审批方式

R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有无年检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是否进驻

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

各镇派出所

监督机构电话

08776911864、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

设定

依据

□法律  R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R规章  □其他

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申请

条件

申请户口迁出的公民

申报

程序

申报核查、审批办结

申请人书面材料齐全,县内网上迁移的,由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跨市(县)网上迁移的,由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后,先从网上提交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申报

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2、迁入地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3、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迁出地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同意迁出的证明材料;

5、填写《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

备注

 







 

公民申请户口迁出审核办理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附三

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

单位:澄江县公安局

项目名称

夫妻投靠迁移落户审核办理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R行政服务    □其他

审批机关

澄江县公安局

审批时限

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R自然人

办件类型

R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审批方式

R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有无年检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是否进驻

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

公安局办证厅(李府街24号)或各镇派出所

监督机构电话

08776911864、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

设定

依据

□法律  R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R规章  □其他

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申请

条件

一、    夫妻双方类别同为原农业户口,申请夫妻投靠的,以合法实际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二、    夫妻双方类别不相同,申请夫妻投靠的,以双方合法实际居住地迁移落户。

申报

程序

一、申报核查办结

申请人书面材料齐全,县内网上迁移的,由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跨市(县)网上迁移的,由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后,先从网上提交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申报

材料

一、夫妻双方类别同为原农业户口,申请夫妻投靠的,以合法实际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1、被投靠方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证》或按揭房相关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证明或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若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提供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证》或住宅《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4、投靠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迁出证明

5、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类别不相同,申请夫妻投靠的,以双方合法实际居住地迁移落户。

1、被投靠方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证》或按揭房相关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证明或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4、被投靠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投靠方与被投靠方共同居住生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必须有二以上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代表签名证实共同居住生活)

5、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迁出证明;

6、原非农业户口(在职在编干部、职工除外)一方申报投靠原农业户口一方的,需提交投靠方原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撤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7、《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

备注

 







 

夫妻投靠迁移落户审核办理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附四

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

单位:澄江县公安局

项目名称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补领办理

事项

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R行政服务    □其他

审批机关

澄江县公安局

审批

时限

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R自然人

办件类型

R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有无年检

收费情况

普通证:20元;

临时证:10元;

补领证:40元

收费方式:当场收取

是否进驻

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

各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监督机构电话

08776911864、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

设定

依据

□法律  R行政法规  R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

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申请

条件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报

程序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程序:

1、申请(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办理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办理

4、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报

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需材料:

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新申领身份证的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所需材料:

1、交验居民户口簿;

2、办理过二代证的发票。

 

备注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补领办理收费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 〔 2004 〕 263 号二 00 四年五月八日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 〔 2003 〕 232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 (云价费发〔 1995 〕 253 号)执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 〔 2003 〕 2322 号二 00 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各省财务局、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财政局:

公安部 《 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公治 〔 2003 〕 148 号) 收悉。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 20 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 40 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计价格 〔 1995 〕 873 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

五、上述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补领办理具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附五

户籍业务办理规范流程信息表

单位:澄江县公安局

项目名称

公民申领居民户口簿办理

事项

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R行政服务    □其他

审批机关

澄江县公安局

审批

时限

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法人   R自然人

办件类型

R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联合审批

有无年检

收费情况

居民户口簿申领:5元

收费方式:当场收费

是否进驻

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

各镇派出所

监督机构电话

08776911864、110(公安局在局内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

设定

依据

□法律  R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R规章  □其他

具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

申请

条件

申领户口簿的公民

申报

程序

1、申请;2、核查;3、办理

申报

材料

1、 个人书面申请;

2、 村(居)委会证明材料;

3、 填写《澄江县办理户籍业务申请表》

备注

 







1. 公民户口办理及死亡注销 居民户口簿收费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安机关启用新的 《 常住人口登记表 》 、 《 居民户口簿 》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费发 〔 1996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则政局,省公安厅:

云南省公安厅 《 关于印制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住址门牌>工本费情况及收费标准的报告 》 (云公函 〔 1996 〕 23 号)收悉。根据公安部《 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云通字 〔 19 92〕 7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 居民户口簿 》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免费,补领每册5 元(含户口簿内各种表、卡等)。

二、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政策,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 》 ,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公民户口办理及死亡注销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附六

 

收费标准公示栏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元/证

2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损坏或遗失补换领每证40元

临时居民身份证

元/证

1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元/册

5元

云价费发〔1996〕351号、

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元/证

2.5元

云价费发〔1994〕255号、

财综〔2012〕97号

 

                                                                                                监督举报电话:6917868  6911864

出处:澄江县公安局 发布人:11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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