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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7-18 16:10 点击率: 35打印 】【 关闭

澄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 213号)和《玉溪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玉财农[2017]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严格实施。

 

附件:澄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澄江县财政局农业科 蔡菊芬供稿

     电话:6685279

20187

 

 

 

 

 

 

 

 

附件:

澄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 213号)《玉溪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玉财农[2017]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及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镇(街道)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规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因素,结合当年扶贫资金总量分配主要根据各镇(街道)、村组的贫困及县委、县政府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进行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街道办)应按照中央、省和市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按照镇(街道)申报、县审批的原则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各地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责任。县街道)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按照带动规模和成效,对吸纳贫困人口创业和就业的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省下达补助资金和级财政预算安排数,及时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  街道)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启动金。到户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工程类建设项目,项目启动资金最高可达该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结余结转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及执行进度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2018年起,扶贫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各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属地原则进行乡镇报账,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镇(街道)验收。镇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核算工作,保证扶贫资金账务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报账程序,完善报账资料,确保扶贫资金合规合法。

各镇(街道)根据项目特点及进展情况,指导实施单位整理相关资料、填写报账审批表并提出审批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款。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报账资料相关要求

一、工程类项目

1、支付项目启动金时,填报:报账审批表,并附:建安发票(加盖合同施工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单位领导批示意见签字日期并盖章)、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资金转账支付给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付给个人账户(施工方为个人的除外)。

2、项目进度报账或完工结算报账支付资金时,填报:报账申请书、报账审批表,并附:建安发票(加盖合同施工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单位领导批示意见签字日期并盖章)、工程结算证明材料。资金转账支付给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付给个人账户(施工方为个人的除外)。完工结算报账时还需附县级(镇级)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运行一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后无质量问题时,填报报账审批表,并附:建安发票(加盖合同施工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单位领导批示意见签字日期并盖章)办理资金支付。

二、补助农户资金项目

报账支付资金时,填报:报账申请书、报账审批表,并附:项目补助对象名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领导的批示意见签字日期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明细表及图片。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银行存单等方式,重新造名册后,财政联合扶贫办、项目单位直接发放给农户,不得以现金发放。

三、项目补助类资金(如:产业扶持项目、培训项目、项目采取合同管理)

报账支付资金时,填报:报账申请书、报账审批表,并附:正规发票(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单位领导指示意见签字日期并盖章)、补助(培训)对象的手印名册、项目实施图片,资金转账支付给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三、贷款贴息类资金:

报账支付资金时,填报:报账申请书、报账审批表,并附:正规发票(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单位领导指示意见签字日期并盖章)、到户贷款利息结算名册(须盖章确认)、利息支付明细表(支出明细须附银行收取利息票据的复印件并盖章确认)、贷款发放和回收证明材料,资金转支付给承贷银行(到户贷款贴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项目贷款贴息)。

四、应注意的问题

1、账务处理要求核算到具体项目。并且要与项目批复相核对,变更项目时没有相关变更手续的不予报账。

2、资金支付完毕后,进行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民生资金监管系统录入信息。

3、项目类相关资料由主管部门保存,财政保存资金类相关资料,但是,招投标的相关资料财政报账时要予以保存。

第十  县、镇(街道办)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用途特点和部门职责分工,会同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

(一)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民宗局等)分别商财政局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照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报批。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

(三)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民宗局等)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  街道)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公告,重点做好资金项目到村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十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十九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十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澄江县财政扶贫项目报账申请书(表格)

         2、澄江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工程)

         3澄江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补助资金)

         4、澄江县扶贫到户(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报账申请书

         5、澄江县银行精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

         6、澄江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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