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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关于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红黑榜”管理的通告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5-12 09:45 点击率: 647打印 】【 关闭

 

澄江市关于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

“红黑榜”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提升创文、创卫、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成果,结合澄江实际,决定2021年5月10日起,对澄江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红黑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

 

(一)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澄江市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政府划定区域(规定时限)经营的餐饮类食品摊贩、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等;

 

(二)对照《云南省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全改善行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达标标准》,按照中型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达到“周边环境整洁、就餐场所干净、后厨合规达标、仓储整齐安全、餐饮用具洁净、从业人员健康、配送过程规范”等“7个达标”要求;小型餐馆和餐饮食品摊贩达到“场所净、餐具洁、厨合规、人健康、食安全”等“五个达标”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标要求。将生产和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三防”设施齐全并有效使用、后厨整洁卫生、设设施备运转正常、明码标价、落实消毒设施及记录完善,食品进(销)货台账完善、索证索票齐全、证照公示等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列为红榜予以通报表扬宣传。

 

(三)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食品摊贩备案卡)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取得健康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明码标价、未穿戴工作衣帽、无消毒保洁设施、无餐用具清洗消毒记录、“三防”设施缺失或未有效使用的、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里有虫害或鼠迹、后厨垃圾桶或柑水桶未加盖、后厨脏乱差、生产和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无公勺公筷、不坚持台账记录等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予以黑榜公布曝光。(餐饮服务单位若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生产和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后厨卫生脏乱差,并留有卫生死角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并自行停业整改;存在其他3项或3项以上情形的,纳入黑榜并给予当场处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二)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生产加工场所干净整洁、设设施备完善、加工过程可控、从业人员健康、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包装贮存运输安全等要求,将生产场所(含周边)干净整洁、“三防”设施齐全并有效使用、生产原料及成品半成品贮存安全、从业人员健康、证照公示等落实到位的列为红榜予以通报表扬宣传。

 

(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卡生产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卡过期、未取得健康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穿戴工作衣帽、无消毒保洁设施、“三防”设施缺失或未有效使用的、生产场所和食品贮存区里有虫害或鼠迹、生产和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等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予以黑榜公布曝光。(若存在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或食品摊贩备案卡过期、生产和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任一情形的,直接纳入黑榜并自行停业整改;存在其他3项或3项以上情形的,纳入黑榜并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移出“黑榜”。发现前期被列入红榜的达不到红榜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对拒不整改的,将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进行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执行。

 

 

澄江市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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