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养犬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市民饲养犬只的,应依法登记办证和接受免疫,请携带饲养的犬只到农业(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并到所在地养犬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2.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制止; 3.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4.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5.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犬绳、犬链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 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7.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 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8.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疫区引进犬只。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养犬应文明养犬,请维护公德,注意下列事项: 1.犬只粪便应立即清除; 2.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运行高峰期; 3.携犬应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 4.不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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