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澄江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下称共享单车)管理,规范相关运营主体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澄江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投放并运营,以提供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为目的,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共享单车(含电动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澄江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坚持运营主体主责、市级统筹监管、多方共治、群众监督的原则做好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工作。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当承担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澄江市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为共同守护澄江碧水蓝天,倡导运营主体积极参与抚仙湖保护相关公益和基金筹集活动。 第二章 投放运营规范 第六条 我市对共享单车实施总量控制。 我市共享单车遵循规范存量,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投放增量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投放区域分为景区和非景区,景区车辆不允许驶出景区,非景区车辆不允许驶入景区。景区以A级景区为主,由景区经营者自行决定投放数量。根据我市人口规模、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公共空间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我市现有共享单车存量的实际,我市非景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额暂定为5000辆。后期,根据市场运营情况,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共同讨论是否增减配额。 非景区划分为中心城区和各镇(街道)景区以外的区域,现有存量约为3300辆。近期新增投放数量,根据市场运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共享单车的投放配额,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统筹管理,投放数量实行严格管控。 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和停放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划定为准,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景区的共享单车日常营运监管、考核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其他区域的共享单车投放配额及日常营运监管、考核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配合。 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将办理过相关手续的运营主体名单及投放车辆数量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备案,形成联动机制;取得配额的运营主体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车辆投放配额;取得共享单车运营配额的运营主体需明确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营主体应当按规定为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购买保险,严禁私自投放无牌车辆,投放外地号牌车辆必须进行备案。一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运营主体及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处理,主动承担相关责任。 依托项目、酒店、客栈(民宿)投放的共享(租赁)电动车,应当有自有或长期租用的停放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当地交管部门登记上牌,按规定购买保险,投放车辆应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车辆必须有项目、酒店、客栈(民宿)明显标识,运营方(管理方)应当告知骑行者须遵循起点即终点的管理原则,车辆必须回到起点归还,严禁长时间占用公共区域停放和不回到起始点。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非景区范围是:除A级景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各镇(街道)辖区。 第三章 运营主体服务规范 第九条 运营主体应当公开在澄江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用户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十条 运营主体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服务质量保障、车辆运维和停放管理、应急、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网络及信息安全、故障车辆回收管理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运营主体应当在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共享单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投放的共享单车,应设置佩戴好安全头盔后,方能启动骑行的安全条件; (三)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规范共享单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和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共享单车。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连、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共享单车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用户骑行规范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明用车、安全骑行、并在指定的区域或停放点规范停放,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进入机动车道、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故意损毁车辆或公共停放设施; (五)擅自对车辆加锁或者改装车辆; (六)擅自将车辆占为己有;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用户使用车辆应当实名注册,提供真实信息;严禁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人力自行车、三轮车;严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查看车辆状况,骑行中佩戴安全头盔,确保骑行安全。 第十三条 成人或家长不得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车辆。违反禁止性规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用户骑行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市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运营主体、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和单位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主体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制定运营服务考核机制,并牵头负责每季度定期对运营主体的车辆投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舆情、数据接入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主体进行分级管理和配额动态调节。 第六章 引入、退出和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设置共享单车市场准入门槛。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新增共享单车运营配额获取方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公平合理的分配新增运营配额,每一家运营主体最少应申报一个配额。 运营主体资格审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各镇(街道)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审议。运营主体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车辆停放、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投诉、信息安全保护、应急等相关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我市实际运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本办法严格报备(备案)、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道)每年根据运营主体的日常考核结果,对非景区的各运营主体配额实行动态调节。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根据景区内运营主体日常考核结果,对各运营主体的引入和退出作出明确。 (一)运营期内,运营主体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共享单车总量评估规模调整的相关信息调整投放数额,当总量评估规模减少时,同比例调减投放数额。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根据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对运营主体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运营主体的投放数额。 (三)共享单车未按要求投放、停放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扣分。 (四)投放数额动态调整后的再投放。当运营期根据考核方案调减的投放数额和总量评估规模增加需额外补充的投放数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可综合评估共享单车的总体运营情况,将空额重新分配投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收回全部的运营配额: (一)运营配额期限届满或合同到期的; (二)运营主体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三)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不足,对市容市貌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运营主体本年度综合服务考评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运营管理责任义务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澄江市共享单车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收回的运营配额;决定重新投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投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交管部门及各镇(街道)可以进行清理或委托第三方代履行清理,所需费用由运营主体承担: (一)无牌及未经批准擅自投放的车辆; (二)未及时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的; (三)运营主体未按本办法要求落实停放管理措施的; (四)运营主体退出运营未主动回收的车辆; (五)车辆残件随意堆放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共享单车及其残件对道路、通道、河道或者公共场所造成阻碍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交管部门、各镇(街道)及委托第三方实施清理后,应当通知运营主体3个月内取回车辆,运营主体逾期不取回车辆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体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各镇(街道)报告。 运营主体不再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时,应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制定全面完善的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并根据《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后方可退出市场。 终止运营服务后,运营主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回收车辆,并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镇(街道)以及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车辆,及时交回车辆行驶证和车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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