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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0-28 17:11 点击率: 4打印 】【 关闭

登记编号:云府登27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
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评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时,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
  各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设定一个统一对外窗口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四条  申请甲、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须具备的条件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一条之规定,其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经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后核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提交书面材料前,需先持以下材料交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
  (二)与本单位所申报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相符合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相应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乙级或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气象主管机构应给予当场审核,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上述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且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的,当场发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不发给有关表格,并当场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核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申请甲级资质一式十份):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证和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的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填列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
  3、与《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应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4、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5、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2),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3)。
第三章  初审、评审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州、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云南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前后矛盾或不相符合之处。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所附申报材料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建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各行业防雷专家组成,下设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家库成员由云南省气象局聘任,每届任期3年。云南省气象局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数名成员加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乙、丙级资质评审工作。在评审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最终签署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委托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乙级、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为每年四至五月和十一至十二月。
  资质评审委员会应当于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材料报云南省气象局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通过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时,应当要求单位法人代表当场签署《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4),要求其承诺依据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委会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1、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2、检查办公、档案存放等工作环境情况;
  3、查看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防雷工程人员证件、仪器设备配置、档案管理等情况,并对照《质量管理手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现场通过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防雷工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
  5、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考核意见。
  (二)评委会组织评审(全体评委参加):
  1、根据现场考核记录和书面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记录逐项逐条考核,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1)组织机构管理;
  (2)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设计、施工工作情况;
  2、评委会负责人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三)评委会将全部资质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管理情况
(一) 申请单位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齐全并符合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2、申请单位是否有生产、经销、研制防雷产品的行为,若有,则不得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资料。
  1、有内部组织机构结构图,图中应标明各机构间的关系,机构设置能满足所开展的工作需要;
  2、有行政领导负责人;申请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有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
  (三)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质量管理手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执行,并做到人手一册。
  (四)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工艺流程清楚,其功能是负责制订、修改、执行并检查有关保证设计(施工)质量的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应包括:
  1、质量保证制度;
  2、质量保证措施;
  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4、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5、工程范围和设计(施工)能力等。
  第十五条  人员情况
  (一)申请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任命书,应当熟悉防雷工程业务。
  (二)防雷工程技术人员简表及相对应的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情况和防雷资格证取得情况;申报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6名,辅助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上述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应有文件证明,其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者确为本企业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聘任外单位的人员(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不是申请单位的职工),应如实注明是专职或兼职及本人现在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四)同一名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兼职。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制定设计(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进行防雷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领域知识的定期或不定期学习、讨论,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学习、讨论要有记录。
  (六)应建立设计(施工)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一)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包括技术责任制度);
  (二)资料档案库(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安全保密制度,技术档案应统一编号,并有查阅、出借登记,技术档案应包括:
  1、满足防雷工程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2、设计、施工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归档资料。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保管、维修、检定、降级、报废等方面,并能严格遵守执行。
  (四)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包括:
  1、防护对象的现场勘察制度;
  2、申请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制定:设计、审核、批准制度;
  3、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质检制度、现场进度,工程材料购置、保管、领取制度,部分隐蔽质检登记制度,施工中修改设计登记制度等;
  4、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制,包括: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后分析处理制度;对外服务的申诉处理制度;
  5、设计(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6、考核、奖惩制度。
  (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包括设计、施工标准,各类雷击各类建筑物防护质量标准等;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3、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一)有能满足防雷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申报设计资质的单位应有基本的绘图、描图工具,申报甲、乙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有专用的设计室,其环境条件应满足其工作任务的需要,还应有专用的设备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申报丙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有计算机办公条件。
  (三)申报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有防雷元件测试仪和接地电阻测试仪,其参数、送检、标志管理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有固定的施工场所;申报甲、乙级施工资质单位应有防雷产品、材料和施工设备专用仓库,申报丙级施工资质单位应有存放防雷产品、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专柜(箱)。
  (四)设计(施工)设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应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基本养护知识;有专用仓库。
  (五)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购置日期等。
  (六)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与所承担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相适应,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台账记录等。
  (七)所有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干净整洁,放置有序,做到存取方便。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情况
  (一)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申请设计(施工)业务范围内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文件齐全。
  (三)各种防雷档案、资料、书籍等应有专人管理,且分类有序,摆放整齐,存取方便。
  (四)申报甲、乙级资质单位应有档案室或防雷资料专用档案保险柜(箱);丙级资质单位应有档案保险柜(箱)。
  (五)有用户档案,工程质量跟踪服务措施,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六)档案室内有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措施或设施。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工作情况(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要求)
  (一)近3年防雷工程完成情况表填列完整,所列工程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2个全套已建防雷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技术含量、工程造价等应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资料必须齐全,为评审重点查看材料。
  1、勘察报告。按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被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勘察和陈述,包括必要的草图和公式计算等,并有勘察时间、勘察人员签名等记录。
  2、设计方案。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勘察结果,结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全面设计实施方案,包括必要的示意图等。防雷设施的用材或防雷产品的选型符合有关要求。
  3、合同。应提供原始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应与三年工程业绩简表的内容相符,不能用其他合同(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代替。
  4、设计图纸。应按照正规图纸要求,提出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图(即交建设方保存备查的图纸),设计图纸清洁整齐,引用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正确、合理,并注释清楚;图纸种各种电器线路、接地和说明清楚准确;图纸的规格、线型、文字、标识等应符合机械制图、建筑制图的有关要求,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防雷设计图纸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通过。
  5、施工、竣工图纸。图纸的规格、线型、文字、标识等应符合机械制图、建筑制图的有关要求,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如工程规模较小,可将设计图、施工图合并,在设计图上标出施工要求。不能用无法指导施工的示意图代替正式图纸,图号、图标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图纸应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通过。
  6、施工记录。是对施工作业的真实反映,包括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等,必须按照经过审核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7、预算、决算。有预算书和决算书。预算应体现在设计方案或合同附件上,工程结束后应有决算,如与合同金额不同,应加以说明。
  8、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时,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如工程竣工时未按要求组织验收,申请单位(企业)应请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补充规定的手续。
  9、用户意见。由建设单位(用户)如实提供,说明该工程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一个雷雨季节以上,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近3年的防雷工程作业、安装等符合有关要求,没有事实证明出现事故,或已整改合格。

第五章  评审记录和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制定相关的评审记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委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四至十九条的规定,对照评审记录所列内容及要求,对防雷工程资质申报单位进行资质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意见由评审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其他评审员代写,主要为:
  (一)评审综合结论,即该单位是否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对照评审条款,单位值得肯定或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不属评审内容但与单位形象有关的描述;
  (四)要求和希望;
  (五)其他认为需要填写的内容。
    若分组评审,各组应写出各自评审部分的评审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
   2、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3、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法律责任声明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法律责任声明书
 
附件1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三证”原件核查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  是否生产、经销防雷产品 
注 册 资 金 万元 法人代表姓名 
国税登记证编号  地税登记证编号 
机构代码证编号 
从业人员证件原件核查情况
高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工 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   称 专业 防雷资格
证编号
      
      
      
      
      
      
      
      
      
 
附件2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工资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 □乙级 □丙级 资质申报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 申请报告;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 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 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 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 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与《项目表》对应);
○ 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 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受理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件4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法律责任声明书


本人是                               公司的法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的规定向云南省气象局申办《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特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本单位设计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须持有经云南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
定,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及时把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中取得的雷电灾害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六、保证按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年报表;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有效期内,按时到云南省气象局进行年度检验。
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声明一式三份,本人、云南省气象局各保存一份,放入申报材料存档一份。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法律责任声明书


本人是                               公司的法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的规定向云南省气象局申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特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申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并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承接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须持有经云南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
定,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及时把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中取得的雷电灾害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六、保证按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年报表;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有效期内,按时到云南省气象局进行年度检验。
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声明一式三份,本人、云南省气象局各保存一份,放入申报材料存档一份。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39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云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负责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省气象局的指导和监督。云南省气象学会下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申请、受理、考试、发证、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以下三种: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三)《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
  (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
  第七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参加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四月。
  第八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给予审核,对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考试事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于考试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具体考试办法及考试大纲由云南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对考试成绩进行公布,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主动交验资格证书:
  (一)接受执法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防雷检测等防雷活动;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
  (四)所在单位申请防雷工程资质或防雷检测资质;
  (五)联系洽谈防雷业务;
  (六)其他需要交验资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资格认定的类别从事防雷活动,不得超越范围。
  第十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并将审验结果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
  第十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每次审验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审验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证。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附件2);
  (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和《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省气象学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省气象学会根据所提交材料和审验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五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在省气象学会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定期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等有关情况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的;
  (二)连续四年未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
  (二)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四)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二)从事防雷活动或者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向用户或者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的;
  (三)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防雷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2、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3、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附件1: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取得学历
时    间 
所在单位
(盖章)   联   系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防雷工程设计  □
申请专业 :  防雷工程施工  □
               防雷检测      □
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气象 学 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申请人不填
姓  名   准考证号   考 场 
成  绩 
相关
材料
复印
件粘
贴处 


 
附件2: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取得学历
时    间 
所在单位
(盖章)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防雷工程设计  □
申请专业 :  防雷工程施工  □
               防雷检测      □ 换  证  □
申请类别 :
补  证  □
原证件编号 
原发证单位  原发证时间 
原证件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 南 省
气象学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换/补发
证件编号  换/补发证时    间 
换/补发
证件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相关
材料
复印
件粘
贴处 


 
附件3: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证件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证  件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上一年度
工作开展
情    况 
重大工作
失    误
或 违 规 
省气象学
会防雷专
业技术人
员资格管
理办公室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气
象 学 会
审验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179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3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按年度进行检查检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的活动。
  当年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检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防雷办申报年检。防雷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从事防雷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雷工程工作环境变动情况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
  (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法律责任声明书》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受检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三)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3个以上(含3个)已完成的较大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受检单位申领《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检单位填报年检材料;
  (三)防雷办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四)防雷办做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五)防雷办发还受检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第九条 防雷办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提交材料完整、填报无缺漏的,给予正式受理,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2);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出具《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3),并当场说明理由。
  防雷办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受检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
  2、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均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通过;
  4、气象主管机构没有收到用户单位投诉,未发现受检单位有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2、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有1个以上(含1个)防雷工程项目未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4、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用户单位投诉,受检单位有明显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有据可查的;
  5、上一年度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年检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第十三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按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情况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四条  检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不收取费用。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5年5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发布的《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2、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3、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附件1: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年 检 报 告 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  业   法  人: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请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二、单位名称  应填写全称;
单位地址  填写完整;
联系电话  填写区号及电话号码。
三、资质名称及等级  分别填列设计资质名称、等级和施工资质名称、等级。
四、企业法人无变更的  变更前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栏均填写现任企业法人代表。
五、工作环境情况  分别填写设计室及库房是否具备固定场所及面积,档案保管是否专人专柜。
六、防雷工程项目情况栏中:
(一)承担工程项目   按“设计”、“施工”或“设计与施工”三种情况填写。
(二)审验结论  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须与工程验收报告一致。
七、需附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至少3个当年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
(三)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变更前
法人代表  变更前法人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
法人代表  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工
商登记证号  注册资金 
资质名称
及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 效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作环境变动情况 工作场地 
 档案保管 
 专用库房 
 专用设计室 
注: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规范资料目录 
 
 
 
 
 
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 
 
 
 
 
 
规章制度目录 
 
 
 
 
 
年度防雷工作概况(包括:企业年度防雷营业额、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注:需附至少3家用户单位反馈意见书。
 

人  员  情  况
总人数 高  工 工程师 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况 姓  名 年龄 职称 专业 聘    任
起止时间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防  雷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年度工程总额(万元) 
编号 工程名称 地点 承担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万元) 工程
负责人 设计审核单位 《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编号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单位 审验结论
          
          
          
          
          
          
(续页)
编号 工程名称 地点 承担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万元) 工程
负责人 设计审核单位 《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编号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单位 审验结论
          
          
          
          
          
          
注:1、每项工程应附相关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2、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法律责任声明的履行情况
项目 内    容 履 行 情 况
1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材料有无增减或补充 
2 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 
 防雷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是否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 
 防雷工程是否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3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 是否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报送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雷电灾害事件数 
5 是否按时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 
 是否按时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 
6 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 人 声 明


本单位填报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检情况及结论 

 

 

 


                         承办人:

                                 年     月     日
省防雷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相关资料复印件粘贴页


 
附件2

项目受理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事务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资质证编号:                       经手人:
申请年检事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  意  事  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资质证编号,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件3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工检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 □乙级 □丙级 资质年检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 上一年度全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复印件;
□ 上一年度全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 至少3个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27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
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评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时,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
  各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设定一个统一对外窗口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四条  申请甲、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须具备的条件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一条之规定,其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经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后核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提交书面材料前,需先持以下材料交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
  (二)与本单位所申报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相符合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相应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乙级或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气象主管机构应给予当场审核,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上述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且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的,当场发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不发给有关表格,并当场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核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申请甲级资质一式十份):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证和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的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填列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
  3、与《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应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4、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5、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2),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3)。
第三章  初审、评审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州、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云南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前后矛盾或不相符合之处。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所附申报材料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建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各行业防雷专家组成,下设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家库成员由云南省气象局聘任,每届任期3年。云南省气象局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数名成员加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乙、丙级资质评审工作。在评审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最终签署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委托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乙级、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为每年四至五月和十一至十二月。
  资质评审委员会应当于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材料报云南省气象局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通过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时,应当要求单位法人代表当场签署《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4),要求其承诺依据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委会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1、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2、检查办公、档案存放等工作环境情况;
  3、查看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防雷工程人员证件、仪器设备配置、档案管理等情况,并对照《质量管理手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现场通过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防雷工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
  5、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考核意见。
  (二)评委会组织评审(全体评委参加):
  1、根据现场考核记录和书面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记录逐项逐条考核,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1)组织机构管理;
  (2)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设计、施工工作情况;
  2、评委会负责人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三)评委会将全部资质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管理情况
(一) 申请单位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齐全并符合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2、申请单位是否有生产、经销、研制防雷产品的行为,若有,则不得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资料。
  1、有内部组织机构结构图,图中应标明各机构间的关系,机构设置能满足所开展的工作需要;
  2、有行政领导负责人;申请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有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
  (三)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质量管理手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执行,并做到人手一册。
  (四)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工艺流程清楚,其功能是负责制订、修改、执行并检查有关保证设计(施工)质量的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应包括:
  1、质量保证制度;
  2、质量保证措施;
  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4、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5、工程范围和设计(施工)能力等。
  第十五条  人员情况
  (一)申请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任命书,应当熟悉防雷工程业务。
  (二)防雷工程技术人员简表及相对应的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情况和防雷资格证取得情况;申报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6名,辅助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上述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应有文件证明,其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者确为本企业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聘任外单位的人员(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不是申请单位的职工),应如实注明是专职或兼职及本人现在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四)同一名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兼职。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制定设计(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进行防雷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领域知识的定期或不定期学习、讨论,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学习、讨论要有记录。
  (六)应建立设计(施工)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一)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包括技术责任制度);
  (二)资料档案库(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安全保密制度,技术档案应统一编号,并有查阅、出借登记,技术档案应包括:
  1、满足防雷工程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2、设计、施工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归档资料。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保管、维修、检定、降级、报废等方面,并能严格遵守执行。
  (四)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包括:
  1、防护对象的现场勘察制度;
  2、申请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制定:设计、审核、批准制度;
  3、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质检制度、现场进度,工程材料购置、保管、领取制度,部分隐蔽质检登记制度,施工中修改设计登记制度等;
  4、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制,包括: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后分析处理制度;对外服务的申诉处理制度;
  5、设计(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6、考核、奖惩制度。
  (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包括设计、施工标准,各类雷击各类建筑物防护质量标准等;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3、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一)有能满足防雷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申报设计资质的单位应有基本的绘图、描图工具,申报甲、乙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有专用的设计室,其环境条件应满足其工作任务的需要,还应有专用的设备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申报丙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有计算机办公条件。
  (三)申报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有防雷元件测试仪和接地电阻测试仪,其参数、送检、标志管理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有固定的施工场所;申报甲、乙级施工资质单位应有防雷产品、材料和施工设备专用仓库,申报丙级施工资质单位应有存放防雷产品、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专柜(箱)。
  (四)设计(施工)设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应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基本养护知识;有专用仓库。
  (五)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购置日期等。
  (六)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与所承担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相适应,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台账记录等。
  (七)所有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干净整洁,放置有序,做到存取方便。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情况
  (一)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申请设计(施工)业务范围内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文件齐全。
  (三)各种防雷档案、资料、书籍等应有专人管理,且分类有序,摆放整齐,存取方便。
  (四)申报甲、乙级资质单位应有档案室或防雷资料专用档案保险柜(箱);丙级资质单位应有档案保险柜(箱)。
  (五)有用户档案,工程质量跟踪服务措施,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六)档案室内有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措施或设施。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工作情况(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要求)
  (一)近3年防雷工程完成情况表填列完整,所列工程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2个全套已建防雷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技术含量、工程造价等应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资料必须齐全,为评审重点查看材料。
  1、勘察报告。按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被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勘察和陈述,包括必要的草图和公式计算等,并有勘察时间、勘察人员签名等记录。
  2、设计方案。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勘察结果,结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全面设计实施方案,包括必要的示意图等。防雷设施的用材或防雷产品的选型符合有关要求。
  3、合同。应提供原始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应与三年工程业绩简表的内容相符,不能用其他合同(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代替。
  4、设计图纸。应按照正规图纸要求,提出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图(即交建设方保存备查的图纸),设计图纸清洁整齐,引用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正确、合理,并注释清楚;图纸种各种电器线路、接地和说明清楚准确;图纸的规格、线型、文字、标识等应符合机械制图、建筑制图的有关要求,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防雷设计图纸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通过。
  5、施工、竣工图纸。图纸的规格、线型、文字、标识等应符合机械制图、建筑制图的有关要求,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如工程规模较小,可将设计图、施工图合并,在设计图上标出施工要求。不能用无法指导施工的示意图代替正式图纸,图号、图标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图纸应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通过。
  6、施工记录。是对施工作业的真实反映,包括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等,必须按照经过审核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7、预算、决算。有预算书和决算书。预算应体现在设计方案或合同附件上,工程结束后应有决算,如与合同金额不同,应加以说明。
  8、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时,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如工程竣工时未按要求组织验收,申请单位(企业)应请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补充规定的手续。
  9、用户意见。由建设单位(用户)如实提供,说明该工程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一个雷雨季节以上,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近3年的防雷工程作业、安装等符合有关要求,没有事实证明出现事故,或已整改合格。

第五章  评审记录和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制定相关的评审记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委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四至十九条的规定,对照评审记录所列内容及要求,对防雷工程资质申报单位进行资质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意见由评审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其他评审员代写,主要为:
  (一)评审综合结论,即该单位是否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对照评审条款,单位值得肯定或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不属评审内容但与单位形象有关的描述;
  (四)要求和希望;
  (五)其他认为需要填写的内容。
    若分组评审,各组应写出各自评审部分的评审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
   2、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3、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法律责任声明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法律责任声明书
 
附件1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三证”原件核查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  是否生产、经销防雷产品 
注 册 资 金 万元 法人代表姓名 
国税登记证编号  地税登记证编号 
机构代码证编号 
从业人员证件原件核查情况
高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工 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   称 专业 防雷资格
证编号
      
      
      
      
      
      
      
      
      
 
附件2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工资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 □乙级 □丙级 资质申报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 申请报告;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 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 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 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 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与《项目表》对应);
○ 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 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受理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件4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法律责任声明书


本人是                               公司的法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的规定向云南省气象局申办《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特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本单位设计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须持有经云南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
定,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及时把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中取得的雷电灾害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六、保证按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年报表;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有效期内,按时到云南省气象局进行年度检验。
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声明一式三份,本人、云南省气象局各保存一份,放入申报材料存档一份。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法律责任声明书


本人是                               公司的法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的规定向云南省气象局申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特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申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并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承接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须持有经云南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
定,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及时把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中取得的雷电灾害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六、保证按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年报表;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有效期内,按时到云南省气象局进行年度检验。
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声明一式三份,本人、云南省气象局各保存一份,放入申报材料存档一份。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39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云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负责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省气象局的指导和监督。云南省气象学会下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申请、受理、考试、发证、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以下三种: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三)《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
  (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
  第七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参加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四月。
  第八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给予审核,对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考试事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于考试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具体考试办法及考试大纲由云南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对考试成绩进行公布,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主动交验资格证书:
  (一)接受执法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防雷检测等防雷活动;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
  (四)所在单位申请防雷工程资质或防雷检测资质;
  (五)联系洽谈防雷业务;
  (六)其他需要交验资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资格认定的类别从事防雷活动,不得超越范围。
  第十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并将审验结果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
  第十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每次审验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审验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证。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附件2);
  (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和《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省气象学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省气象学会根据所提交材料和审验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五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在省气象学会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定期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等有关情况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的;
  (二)连续四年未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
  (二)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四)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二)从事防雷活动或者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向用户或者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的;
  (三)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防雷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2、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3、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附件1: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取得学历
时    间 
所在单位
(盖章)   联   系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防雷工程设计  □
申请专业 :  防雷工程施工  □
               防雷检测      □
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气象 学 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申请人不填
姓  名   准考证号   考 场 
成  绩 
相关
材料
复印
件粘
贴处 


 
附件2: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表格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取得学历
时    间 
所在单位
(盖章)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防雷工程设计  □
申请专业 :  防雷工程施工  □
               防雷检测      □ 换  证  □
申请类别 :
补  证  □
原证件编号 
原发证单位  原发证时间 
原证件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 南 省
气象学会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换/补发
证件编号  换/补发证时    间 
换/补发
证件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相关
材料
复印
件粘
贴处 


 
附件3: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


证件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证  件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上一年度
工作开展
情    况 
重大工作
失    误
或 违 规 
省气象学
会防雷专
业技术人
员资格管
理办公室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气
象 学 会
审验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云府登179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3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按年度进行检查检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的活动。
  当年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检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防雷办申报年检。防雷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从事防雷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雷工程工作环境变动情况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
  (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法律责任声明书》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受检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三)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3个以上(含3个)已完成的较大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受检单位申领《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检单位填报年检材料;
  (三)防雷办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四)防雷办做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五)防雷办发还受检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第九条 防雷办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提交材料完整、填报无缺漏的,给予正式受理,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2);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出具《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3),并当场说明理由。
  防雷办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受检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
  2、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均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通过;
  4、气象主管机构没有收到用户单位投诉,未发现受检单位有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2、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有1个以上(含1个)防雷工程项目未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4、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用户单位投诉,受检单位有明显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有据可查的;
  5、上一年度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年检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第十三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按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情况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四条  检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不收取费用。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5年5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发布的《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2、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3、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附件1: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年 检 报 告 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  业   法  人: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请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二、单位名称  应填写全称;
单位地址  填写完整;
联系电话  填写区号及电话号码。
三、资质名称及等级  分别填列设计资质名称、等级和施工资质名称、等级。
四、企业法人无变更的  变更前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栏均填写现任企业法人代表。
五、工作环境情况  分别填写设计室及库房是否具备固定场所及面积,档案保管是否专人专柜。
六、防雷工程项目情况栏中:
(一)承担工程项目   按“设计”、“施工”或“设计与施工”三种情况填写。
(二)审验结论  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须与工程验收报告一致。
七、需附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至少3个当年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
(三)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变更前
法人代表  变更前法人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
法人代表  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工
商登记证号  注册资金 
资质名称
及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 效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作环境变动情况 工作场地 
 档案保管 
 专用库房 
 专用设计室 
注: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规范资料目录 
 
 
 
 
 
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 
 
 
 
 
 
规章制度目录 
 
 
 
 
 
年度防雷工作概况(包括:企业年度防雷营业额、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注:需附至少3家用户单位反馈意见书。
 

人  员  情  况
总人数 高  工 工程师 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况 姓  名 年龄 职称 专业 聘    任
起止时间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防  雷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年度工程总额(万元) 
编号 工程名称 地点 承担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万元) 工程
负责人 设计审核单位 《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编号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单位 审验结论
          
          
          
          
          
          
(续页)
编号 工程名称 地点 承担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万元) 工程
负责人 设计审核单位 《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编号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单位 审验结论
          
          
          
          
          
          
注:1、每项工程应附相关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2、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法律责任声明的履行情况
项目 内    容 履 行 情 况
1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材料有无增减或补充 
2 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 
 防雷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是否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 
 防雷工程是否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3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 是否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 
 报送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雷电灾害事件数 
5 是否按时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 
 是否按时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 
6 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 人 声 明


本单位填报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检情况及结论 

 

 

 


                         承办人:

                                 年     月     日
省防雷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相关资料复印件粘贴页


 
附件2

项目受理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事务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资质证编号:                       经手人:
申请年检事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  意  事  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资质证编号,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件3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工检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 □乙级 □丙级 资质年检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 上一年度全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复印件;
□ 上一年度全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 至少3个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玉府登2005026号

玉溪市气象局公告

第1号

 《玉溪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玉溪市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玉溪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雷电灾害,减少因雷电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的各项活动(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雷电事故调查与鉴定、防雷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所在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获得省级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获得省级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不得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机构不得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减少或避免上述雷电灾害发生的设施、设备、用品等的统称。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防雷装置工程。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开展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活动。
第七条  本市辖区外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到本市辖区内开展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必须到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方可在当地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第三章 防雷装置的设计

第八条  防雷一、二、三类建筑物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其防雷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设计;易燃易爆场所及第一类和部分第二类建筑物应同时增加防雷电感应(包括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设计;高度分别为30米、45米、60米以上的一、二、三类建筑物应有防侧击雷设计。
第九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非常规防雷器材的设计,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技术材料,并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设计,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原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设计,并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第四章  防雷工程的施工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时,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原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防雷一、二、三类新建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大中型计算机房、通信网络系统的防雷装置在施工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设计标准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必须分阶段进行检测,隐蔽工程的阶段性检测报告是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的防雷工程,气象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并按气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启动处罚程序。

第五章  防雷装置的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投入使用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该防雷装置进行验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按原程序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

第六章  防雷装置的检测与维护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为每年一次,对规模较大的具有0区、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或生产存放大量火药的一类危险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具有省级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和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应当真实、科学、公正。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书;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是特种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经常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防雷装置损坏或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规范等问题,应及时请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防雷工程公司进行修整、改造或增建。

第七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调查、鉴定和评估,各有关单位应协助做好灾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及时将雷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受灾情况等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气象主管机构接报后应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调查结束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写出调查分析报告和鉴定结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地方人民政府。
因雷电引发的爆炸、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本地区雷击事故档案,同时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本地区的雷电灾害实况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云南省气象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设施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
(三)超出资质等级或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
(四)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文件的;
(六)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七)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八)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九)向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月我局制定施行的《玉溪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登记编号:玉府登2005027号
玉溪市气象局公告

第2号

《玉溪市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已经玉溪市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玉溪市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资质管理,规范施放气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玉溪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资质管理工作。
对在本市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遵纪守法、社会信誉良好;
(三)有四人或以上人员取得玉溪市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必需的升放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向玉溪市气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灌充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
(六)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企业施放气球质量保证手册;
(八)申请单位对库房享有房屋使用权的证明;
(九)库房安全保证。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10日内,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考评记录,现场考评记录将与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八条  玉溪市气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初步审查合格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在做出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于十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初审意见的,经玉溪市气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证》;不合格的,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将申请材料及不予许可的理由退回初审机构,由初审机构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玉溪市气象局负责对取得《资质证》的单位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单位,其《施放气球资质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施放气球资质证》、企业年度施放气球情况及持有相应资格证人员变化情况等材料。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资质证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单位在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达三次以上的,为“不合格”。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二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检查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度检查的,经市气象局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持有非本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到本市范围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必须主动到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本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变卖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逾期不申报年检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认定机构依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未取得《施放气象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三)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四)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30日玉溪市气象局制定的《玉溪市升放和系留气球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登记编号:玉府登2005028号
玉溪市气象局公告

第3号

《玉溪市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规定》已经玉溪市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玉溪市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气球升放的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气象局协同飞行管制部门,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升放和系留气球活动,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从事升放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升放和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和系留气球活动的个人,必须经市级以上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或不具备资格的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设于玉溪市便民中心的气象局服务窗口提出作业申请。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云南省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
(二)具体进行施放气球作业的单位的《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
(三)施放气球工作人员的《云南省施放气球资格证》;
(四)由具备气象专项服务营业范围的单位出具的《现场气象勘查证明》;
(五)施放点值守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至少提前5天向设于玉溪市便民中心的气象局服务窗口提出作业申请。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云南省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
(二)具体进行施放气球作业的单位的《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
(三)施放气球工作人员的《云南省施放气球资格证》;
(四)由具备气象专项服务营业范围的单位出具的《现场气象勘查证明》;
(五)施放点值守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是群放小气球的单位在通过市气象局的审批后,必须于拟施放2天前持气象局的批准文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提出施放申请(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承办人:黄主任,电话0871-7112897,传真0871-7198033)。由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在拟施放1天前作出许可决定后,才能进行升放作业。
第八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数量升放,并及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也应当报告飞行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
第九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条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必须立即报告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和玉溪市气象局:
(一)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六)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八)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九)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十)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气象局于2003年4月29日制定实施的《玉溪市升放和系留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澄江县气象局 发布人:崔晓娟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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