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护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澄江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澄江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4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云南省气象条例》。
4.4、《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5、《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4.6、《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
4.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4.8、《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4.9、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气行发[2001]1号)。
第5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永久;
城市规划范围:整个澄江县区域。
专项规划年限:永久。
专项规划范围: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7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8条 在本规划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澄江县政府及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9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澄江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
9.2 根据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9.3 为保护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9.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9.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10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风廓线仪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3 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4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5 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6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10.7 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10.8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11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11.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11.2 国家一般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11.3 风廓线仪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
11.4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11.5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仰角不得大于3°
11.6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11.7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11.8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12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澄江县现状及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把保护范围分为三大部分:观测场外围500米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外围500-2000米为控制保护区,观测场外围2000米以外地区为一般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13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3.1 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⑴ 界线划定
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⑵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200的规划图上。
13.2 建设保护范围
⑴ 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30米。
⑵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 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 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 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13.3 建设控制地带
⑴ 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原则确定规划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30米~500米空间范围内。
⑵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和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② 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50米;
③ 核心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表中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标准。
④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⑤ GPS气象探测站距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第14条 一般保护区范围和泛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附表)加以控制。
14.1 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表中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标准。
14.2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
14.3 酸雨观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空气污染源,如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源体。
第15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天气雷达同频干扰源。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西南~西~西北)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16条 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在澄江县域图上标注。
第17条 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第18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凡将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新建项目不得审批。
第19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的,由省局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20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21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⑴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⑵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⑶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⑷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⑸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⑹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⑺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22条 本规划由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江县气象局共同编制。
第23条 本规划自澄江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江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名称 | 国家基准 气候站 | 国家基本 气象站 | 国家一般 气象站 |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
与障碍物距离 | 成排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一切感应面 |
孤 立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 ≥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
与铁路 路基距离 | >200米 | >200米 | >200米 |
与公路 路基距离 | >30米 | >30米 | >30米 |
与大型 水体距离 | >100米 | >100米 | >50米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
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
说明:1、“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2、“孤立” 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3、“成排” 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4、“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高度的比值。
5、“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图:
01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位置图
02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控制范围图
03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核心范围控制图
04澄江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一般范围控制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