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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澄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澄江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11-05 09:36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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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澄江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

 随着基础教育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学校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教育局制定了《澄江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2、《澄江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教育     管理办法     通知        (共印18份)

  抄报:县委华部长,县政府李瑜琼副县长。                 

  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澄江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820日印发

附件1

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跨区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县教育局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逐步健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  年满七(县城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

城镇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县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镇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初中新生入学,由各中心小学每年五月初将全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六月县教育局根据毕业生情况,下发划片招生文件和新生名册;各镇初级中学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新生名册委托学校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县属初级中学新生入学根据县教育局下发的招生文件和新生名册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小学毕业生由各村完小在每年825日组织学生并送到划片的初级中学报到注册;中小学路途相距     3公里以上的,村完小统一时间,家长送学生到指定的初级中学,村完小校长和班主任到初级中学集中后移交给该初级中学的相关教师;初级中学按名册签收后,开据入学证明,证明一式四份(初级中学、小学、镇政府、教育局)各一份。入学证明的人数为各小学的升学人数。对未按时到初级中学报到的小学毕业生,小学和初级中学必须共同动员学生入学。

第十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或其他学生中途辍学的,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入学(返校)。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新生入学后,有条件的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学校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发学籍号,{身份证号码组成:省(2位如53)+市(2位如04)+县(2位如22)+出生日期(8位,如:20001109)+4位标示位(123H),其中第17位表示男、女,男为单数、女为双数,第18位用字母“H},副号的号码以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编码为准,即:学校代码+学号+身份证第九位到第17位。学号编排(8位)原则:镇代码(1位)+ 学校代码(2位)+ 入学年(2位)+ 顺序号(3位)。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户籍不是我县的,按《澄江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家长向暂住地学校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县教育局安排学校就读,取得学籍。对县内生源,学校接收后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入学注册。新学年开始,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各年级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各级各类学校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注册申请。否则,新生将取消学籍,在校生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和班主任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建立中小学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卡片、学生名册、学籍册、健康表等,并按表列栏目逐年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并作为学生升学必备的基本材料之一。每学期末学校教导处对班主任填写学籍档案的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免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和办理缓学申请手续。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持双方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澄江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到县教育局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将有关学籍档案在三个月内转入接收学校。每学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上学期8月      259月      20,下学期为2月      253月      25,逾期不再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律免试入学。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应准予复学。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要严格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应以制止和处理;对无故拖延、不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借读的学生须取得借读学校同意,填写借读生登记表,报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备案。小学借读生学籍可落实在借读学校,初级中学借读生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经批准借读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借读学校出具并转学生原学校,毕业时须回户口所在地原学校参加毕业考试,《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原学校颁发。

    借读手续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第二十条  凡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县基础教育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并报县基础教育科恢复学籍。休学期满,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教育局审批,可以缓学、免学或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

(二)已超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除属第二十三条(二)规定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由县或学校统一安排一次期末水平测试,平时和期中检测,学校自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期成绩评定,平时占30%,期末占70%。

学年成绩评定,上学期占30%,下学期占70%(若下学期末已按上述比例命题考试,学年成绩则以此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予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跳级年级可视为受完相应年限义务教育。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澄江县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澄江县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学校在《澄江县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表扬、表彰和奖励的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应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澄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澄江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澄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 9月      1日起施行。











附件2

澄江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暂行

管理办法


为使�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江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7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县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县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流出地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3、在�江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4、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5、小学新招一年级适龄儿童有计划免疫接种卡;初一新生必须持有《初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其他年级转入我县的学生必须持有转出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办法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持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到居住地就近的学校报名,报名结束后学校汇总上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不得择校。

2、居住在凤麓镇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统一安排在小西小学就读,凤山小学不接收外籍生。

3、凡具有我县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仍需继续在我县就读初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局统一安排相应初级中学就读。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

1、监护人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监护人在当地居住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

3、独生子女。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就读。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以学年为期限:

1、转出: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出我县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但必须认真填写《江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

2、转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要严格把关,认真填写《江县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申请表》,收齐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并造册登记,上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教育局每学年95日统一审批,逾期不在办理。

第七条 我县各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方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县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八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学杂费,科书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补助。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澄江县教育局 发布人:林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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