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澄江市民政局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部门,在认真开展前期工作调研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的指导下,组织人员起草了《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两次广泛征求了各级各部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发改、市财政等多个部门及各个镇(街道)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澄江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政策依据 文稿起草的主要依据来自: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正本);《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对制定的依据、行政管辖范围、公益属性、主管部门、建设及管理服务单位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6条,包括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建设申报、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重点对规模、建设标准进行明确。一是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和标准。按2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规划建设满足最少5年使用需求。二是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 0.5 平方米,双人墓每穴不得超过 0.8 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 0.8 米,宽度不得超过 0.6 米,不准建石围栏;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 1 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不低于 0.4 米;石材用料原则上采用深色石材。三是公墓内的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公墓总面积的 60%,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75%。 第三章安葬规定,共3条,一是安葬人员范围:1、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以外的澄江户籍人员;2、集中、分散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4、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5、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6、随国家公职人员迁入本澄江市户籍和在本澄江市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7、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8、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9、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10、全澄江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11、原实行土葬的,家属自行平毁坟冢恢复平地且栽种上树木的,可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12、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后亡故后可选择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13、国家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对安葬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安葬时,每排墓穴从左至右编定顺序号依次安葬,不得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 第四章收费管理,共7条,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及不同类别的人员骨灰入墓安葬费用、夫妻双方安葬情况、收费监督方面,重点对收费标准及不同类别的人员骨灰入墓安葬费用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民政部门监督下将骨灰撒散或参加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坟头的生态葬,自愿无偿捐献遗体者,免收公墓价格和维护管理费。二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公墓价格,并给予免除前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三是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澄江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后亡故并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适当加收费用,加收费用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不低于公墓建设成本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澄江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和管护人员日常维护、服务以及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共4条,明确了该管理办法外其他殡葬管理情况的法规执行原则,以及负责解释本规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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