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已经局务会议和全局干部职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行政问责办法;
2、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服务承诺制度;
3、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首问责任制度;
4、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限时办结制度。
澄江县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澄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各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事局机关各科室正副职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人事局对全局公务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负责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受到党纪中警告、严重警告或政纪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行政负责人,仍可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长、副局长、局党支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 由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问责意见或建议;
(四)向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由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县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可以按照干管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另行组成调查组,对其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三条 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干管权限及时移送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具体承办,有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县人事局、县编办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人事编制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是指县人事局、县编办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将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做出的相关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澄江县人事局、澄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四、坚持文明接待制度。使用文明用语,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实行“三一四有”,即对来访办事的群众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茶,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办事结果有回声。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五、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凡办理人事编制工作业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实行公开。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凡遇到来办事的单位或个人,被询问(含接听电话)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联系人或电话号码。
七、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快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凡属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一律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八、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互相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能在各种情况下正常运转。
九、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坚持履行以下八项服务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实施服务承诺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通报结果,作为单位工作考核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服务对象发现责任科室和当事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可以向各科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投诉。接到投诉后,局办公室协同有关科室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
十二、本制度由澄江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部门,更好地为办事人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县人事局、县编办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咨询、申请和办理有关事项,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接待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本制度适用于澄江县人事局、澄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四、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办事人、接听来电或审阅来信,认真了解情况,并及时受理、引导办理相关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推卸责任。
五、首问责任人受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给予办理或答复;如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所有应提供的各类资料和有关手续等。
六、首问责任人受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负责明确的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及地点,必要时做好向导,或联系承办人员到场交接承办。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有事外出,要告知来访人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
七、首问责任人受理的事项,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落实承办科室,并答复来访人。
八、首问责任人受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由首先接办的科室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确定主办科室。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告知办事人。主办科室负责及时办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九、首问责任人受理的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科室直接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分管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十、县人事局、县编办各科室都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制度,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来电、来信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事项、投诉反映内容、首问责任人姓名、办理情况、办理结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群众反映服务态度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来访、来电、来信等。
(二)办事人办理较为复杂的业务、不能立即答复或办理、需要补全资料和手续或需要请示分管领导或上级的业务、需要有关科室协办的业务。
(三)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并且联系到其他科室、中心具体承办人的业务。
十一、县人事局、县编办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办事人不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由科室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由局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本人做深刻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若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三次及其以上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科室,由局领导对其科室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受到三次及其以上投诉被查实的科室,由局领导对其科室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关处分。
十二、本制度由澄江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澄江县人事局 澄江县编委办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咨询、办理有关事项,各科室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给予答复的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澄江县人事局、澄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四、限时办结的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局务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事项、各科室职能范围内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若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若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果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不能办结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告知延长的时间和理由。认为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必须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如接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要求再议的申请,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能否办理的答复。
六、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事项办结时限: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若不需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需要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计划报给上级机关或局领导。
七、拟办各类收文办结时限:局办公室、编办收到的各类文件,若属急件的,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若不属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局领导审示。科室对于交办的各类文件,如认为不应由本科室办理的,应在收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编办提出。
八、请示性事项办结时限: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起始时间。
九、其他人事编制工作办结时限:各科室在受理各种涉及人事编制工作事项时,应及时审核报送的资料、证件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无误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告知办事人承诺办理时限;资料、证件不齐全,数据不准确、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正全部材料并提交办理科室后的次日算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十、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时申请的;
(四)在承诺期限内,不将办理结果通知当事人的;
(五)在延时办理期内仍没有办理完成的。
十一、因不可抗拒力导致无法办结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十二、县人事局、县编办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或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办事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由科室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由局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本人做深刻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若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三次及其以上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科室,由局领导对其科室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受到三次及其以上投诉被查实的科室,由局领导对其科室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关处分。
十三、本制度由澄江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