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澄)文综罚字〔2022〕001号 当事人:澄江县云上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30422MA6k6AWJ5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304222000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耀正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2月24日15时20分至17时00分,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马丽媛(YYX20676)、李良辉(YYX201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西的澄江县云上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的《澄江市抗击疫情网吧顾客情况登记表》只记录到2022年2月14日,《消防器材登记表》记录到2021年12月30日。《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新冠疫情防控消毒记录本》、《澄江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巡查记录表》三本记录本在检查时未能出示,网吧工作人员告知送去打印店复印不能出示。随后15时40分网吧工作人员从打印店取回三本记录本,其中《澄江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巡查记录表》上填写到2022年2月24日14时。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场所严格落实场内巡查制度,及时记录场所情况,澄江县云上网吧未按要求登记相关表格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10时30分到澄江市行政中心420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现场检查于2022年2月24日17时00分结束,现场负责人石恒见证了整个检查经过。2022年2月25日11时10分至11时35分,澄江县云上网吧现场负责人石恒到澄江市行政中心420室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澄)文综检(勘)字〔2022〕001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照片8张; 3、澄江云上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网吧法定代表人委托石恒办理相关事宜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石恒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对澄江县云上网吧现场负责人石恒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澄江县云上网吧未按要求登记《澄江市抗击疫情网吧顾客情况登记表》、《消防器材登记表》、《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新冠疫情防控消毒记录本》、《澄江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巡查记录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贰仟(2000)元人民币。 澄江县云上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澄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澄江县云上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3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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