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4-09-13 11:15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002

当事人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30481MA6PX73P39

娱乐经营许可证:5304221600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彭星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6月19日15时20分,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马丽媛(25030321013)、朱子鹏(25030321004)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时代广场3幢四楼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歌舞娱乐场所证照齐全,营业执照:91530481MA6PX73P39;娱乐经营许可证:530422160030。执法人员对该歌舞娱乐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一)2024年6月18日该场所的订房情况,查看《方糖KTV订房表》、《方糖KTV存酒取酒登记表》,经查,6月18日订出包间三间,分别是方糖2号、方糖3号,方糖V6;(二)监控情况:查看场所13号监控,6月18日20时40分至23时30分,有未成年人在场所逗留,并进入V9包间。现场负责人马磊表示,2024年6月18日20时左右,老板的朋友韩云飞过生日,韩云飞3名未成年人包间玩,3名未成年人约有10岁、7岁、3岁,未收取包房费及其它费用。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2页。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6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6月18日晚,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法人彭星的老公马智超的朋友XX过生日,韩XX通过马智超预订了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V9KTV包房;6月18日晚上20:13分XX带着家人进入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V9包房,一同进入V9包房的有3名未成年人,均为XX的子女,XX12岁,韩XX、10岁,韩XX、3岁。22:24分离开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V9包房回家。XX一行人进入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时工作人员发现有未成年人一同进入,也进行了劝阻,但碍于韩XX是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法人彭星的老公马智超的朋友,就没有进一步的劝阻,导致3名未成年人进入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2个多小时,因韩XX为和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法人彭星的老公马智超是朋友,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没有收取V9的包房费及其它费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澄)文综检(勘)字〔2024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6月18日20时00分至22时30分监控视频刻录光盘,证明此时间段有未成年人在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逗留,并进入V9包间;

4、执法人员于6月20日在澄江市行政中心420室对现场负责人马磊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5、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人彭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经理马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7、对2024年6月18日进入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V9包间的韩XX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韩云飞6月18日带3名未成年人进入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V9包间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三款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内容)罚款1600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澄江市方糖娱乐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9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