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澄)文综罚字〔2024〕006号 当事人: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3048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 住所: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揽秀综合市场X-X 2024年9月25日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澄江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对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揽秀综合市场5-7幢的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调取了2024年9月24日19时35分至9月25日00时30分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监控录像,发现有4名未成年人进入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四楼V12包间,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9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19时35分至9月25日00时30分期间,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四楼V12包间,收取V12包间及酒水费用268.00(贰佰陆拾捌元整)。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澄)文综检(勘)字〔2024〕0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9月24日19时35分至9月25日00时30分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监控视频光盘1份,证明4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娱乐场所消费事实; 4.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5.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人王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澄江市公安局移送的相关材料:《澄江市公安局关于真爱KTV接纳未成年人的提示函》《调解协议书》《接警登记表》。 以上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澄)文综罚告字〔2024〕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当日经营过程中也履行过对未成年人的劝导,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四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事后已加强了管理,强化了对员工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2.《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适用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8.00(贰佰陆拾捌元整)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7000.00(壹万柒仟元整)上缴国库。 澄江真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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