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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汇总表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6-14 17:4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澄江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澄江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4年6月14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澄农(农产品)罚〔2024〕4号朱艳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朱艳红

2024年3月14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右所镇中所小组朱艳红蚕豆种植基地进行玉溪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样,抽取1个蚕豆样品进行检测。2024年4月12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单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2024J0276)结论为抽样送检的蚕豆检出噻虫嗪,实测数据为0.096mg/kg。依据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蚕豆噻虫嗪最大残留量为 0.01mg/kg,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给予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拾元整(800.00元);
2、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澄江市农业农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                 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4年6月14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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