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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汇总表-澄农(肥料)罚〔2026〕1号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3-09 10:39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填报单位:澄江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6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澄农(肥料)罚〔2026〕1号澄江一宅一花花卉店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澄江一宅一花花卉店92530481MA6PCYQQ9J秦华2026年2月1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玉溪市民生诉求服务中心一份交办单(工单编号:YNYX2026020120557840),内容为一位消费者投诉澄江一宅一花花卉店售卖有问题的肥料,请求依法处理。经澄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1日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日到澄江一宅一花花卉店对被投诉的“奥绿贝”肥料进行调查。该肥料备案号FJFHFL2021-00220,生产商福建省中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净重500克/袋,标注成分含量 14-14-14,生产日期2026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到肥料备案号FJFHFL2021-00220的肥料,备案的技术指标是N+P205+K20≥45.0%;15-15-15,而被投诉的“奥绿贝”包装上却标注成分含量为14-14-14。该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主要是销售花卉,附带卖花肥。因为进货数量不多,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进货单据,且本次查获的肥料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陆佰叁拾元整(6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澄江市农业农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                 陆佰叁拾元整(63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6年3月6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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