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0-27 15:44 点击率: 348打印 】【 关闭
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01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强制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拆除建筑物、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强制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拆除建筑物、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扣留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2.在责令停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使用或者损毁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者财物的,将责令停驶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责令停驶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车辆强制拖离或扣留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2.在责令停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使用或者损毁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者财物的,将责令停驶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责令停驶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车辆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拆除建筑物、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对未按规定拆除建筑物、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3.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未组织强制执行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扣留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催告: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2.在责令停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使用或者损毁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者财物的,将责令停驶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责令停驶的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责令停驶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暂扣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1.调查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由2名以上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确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实施前须制作《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任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补充调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做出决定,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道路运输执法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见证人和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务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法扣留运输车辆;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4.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10.未依法及时解封查封、扣押的;
11.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暂扣车辆和维修设备、工具
行政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维修设备、工具;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驾驶员培训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教练车证的;
(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三)无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旅游车标识的;
(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或者危险品的;
(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机动车维修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规者承担。对于已暂扣的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凭证,并要求其在被暂扣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发还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当事人逾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经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或者公告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接驳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1.调查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由2名以上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确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实施前须制作《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任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补充调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做出决定,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道路运输执法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见证人和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务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法扣留运输车辆;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4.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10.未依法及时解封查封、扣押的;
11.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澄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有超载行为的客、货运输车辆的强制
行政法规: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1.调查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由2名以上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确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实施前须制作《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任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补充调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做出决定,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道路运输执法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见证人和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务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3.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5.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当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