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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0-27 15:54 点击率: 682打印 】【 关闭
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审批涉及领域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01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检验检 疫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46 号修正)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修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修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或者协议;(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 (五)资信证明、场地使用或者租用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3号)第九条:“申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经营者,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负责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 (四)拟投入车辆的技术等级、类型等级、车辆数量等;(五)场地使用或者租用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道路运输业8个工作日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公示申领企业;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做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批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
3.监督过程中未按规定依法受理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公路工程建设2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管项目
003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 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发 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 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第二次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2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交通 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2 号第二次修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4 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设计文件等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现场勘察并召开审查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因未严格审查公路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在审核批准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6.在审核批准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管项目
004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 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当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附件 第10项 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其子项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权限下放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工程建设2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所需条件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对竣工验收文件及所需具备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验收工作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县交运局立项,的县管项目
005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业7个工作日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水保、地灾、节能、消防、地震、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006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涉路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管理9个工作日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相关涉路申请人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007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公路管理9个工作日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相关涉路申请人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008澄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 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09澄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从日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及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51号)第五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0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交车线路运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线路运营许可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或者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同一城市有3个以上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申请同一线路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实施线路运营许可,并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作为招标主要内容。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企业订立中标合同,核发线路运营许可证。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线路许可的,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申请线路运营许可的,应当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一)客运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符合规定车型的运营车辆20辆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四)线路运营方案和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线路运营许可采取直接授予或者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期限为8年。 道路运输业7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招标公告;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公示申领企业;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订立中标合同。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批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
3.监督过程中未按规定依法受理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1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水上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2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水上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3澄江市交通运输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上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4澄江市交通运输局船员服务薄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水上运输业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5澄江市交通运输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水上运输业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6澄江市交通运输局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云南省船舶检验规则》第四条 全省实行省、州(市)、县三级船检机构体制,省级为船舶检验处;州(市)级为船舶检验所;县级为船舶检验站。各级船检机构均在同级交通海事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船检业务由上级船检机构管理和指导。
水上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7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水上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标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结办,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8澄江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建设。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四)有检测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法〔2013〕44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全部下放。
道路运输业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澄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市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市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019澄江县交通运输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水上6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结果。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咨询或投诉:澄江县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0877-6911487,地址:玉溪市澄江县凤翔路北26号,行政中心235室;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澄江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县人民路延长线以西;
3.信函投诉:澄江县纪委监察法纪监察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 ,地址:玉溪市澄江县人民路延长线以西,邮政编码:652599
4.网站: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065) 邮箱:cjjtj6911512@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交通运输局或玉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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