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 BSZN-015183671-2015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初审)》 办事指南 云南省澄江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发布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初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事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初审)》 2、代码: 二、受理范围 澄江县辖区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初审)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侨办、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侨办、云南省公安厅联发云侨办发〔2014〕6号文件)(全文) 四、实施机关 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五、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必须是华侨本人提出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3、须有定居地的县(市、区)以上侨务、公安部门同意接受的初步意见。 六、受理地点 地址:云南省澄江县凤翔路北26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号码:0877—6911458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出回国定居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近照(半寸免冠彩照3张); 3.申请人居住国定居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10日 十、审批收费 无收费项目。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窗口查询:云南省澄江县凤翔路北26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号码:0877—6911458 (二)咨询回复 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问题录入问题库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科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给予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云南省澄江县凤翔路北26号 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材料凭证;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申请人回复不被受理的原因及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交材料不齐全者,申请人获得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澄江县凤麓镇县凤翔路北26号15楼1505 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电话进程查询:0877—6911458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核准结果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澄江县林业局林政窗口核准文件。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核准结果将在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1.单位咨询或投诉:澄江县凤翔路北26号, 澄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纪检监察投诉:澄江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号码:0877—6913038,地址:玉溪市澄江县纪委监察委办公楼; 3.信函投诉:澄江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4.网址:澄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http://yxcj.xxgk.yn.gov.cn/Z_M_011/?departmentid=3730 电子邮箱:cjmzjbgs@163com.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澄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澄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澄江县人民政府或澄江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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