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5〕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居民的生活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玉溪市澄江县廖官营片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5〕783号)及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廖官营片区和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通知》(玉政发〔2009〕176号)及《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权属
该项目征地位置位于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街巷用地。权属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廖官营小组,凤麓街道办事处仪凤社区农业一组、农业四组,揽秀社区农业二组、农业三组(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收土地75.0615亩。被征占小组土地面积及地类如下:
面 积 权 属 |
农村宅基地(亩) |
街巷用地(亩) |
合计(亩) |
备 注 |
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廖官营小组 |
31.9425 |
|
31.9425 |
|
凤麓街道仪凤社区农业一组 |
1.9035 |
|
1.9035 |
|
凤麓街道仪凤社区农业四组 |
7.7715 |
0.447 |
8.2185 |
|
凤麓街道揽秀社区农业二组 |
4.068 |
0.5415 |
4.6095 |
|
凤麓街道揽秀社区农业三组 |
25.848 |
2.5395 |
28.3875 |
|
合 计 |
71.5335 |
3.528 |
75.0615 |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9]176号)、《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精神,该区片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街巷用地)按照20.5万元�亩进行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澄江县土地征收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128号)和《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执行。
五、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县城片区留地安置调整为货币补偿相关事项的通知》(澄政发〔2015〕55号)文件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征地后,由国土、社保、右所镇、凤麓街道一起对征地后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村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 |
留地安置货币补偿费(万元) |
金 额 (万元) |
合计金额 (万元) |
备注 |
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廖官营小组 |
农村宅基地 |
31.9425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17.471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补偿费由县棚改办根据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迁补偿协议直接补偿给群众。 |
农户房屋占地外面积14.4715 |
296.6658 |
98.2232 |
394.889 |
394.889 |
|
凤麓街道仪凤社区农业一组 |
农村宅基地 |
1.9035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0.4275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补偿费由县棚改办根据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迁补偿协议直接补偿给群众。 |
农户房屋占地外面积1.476 |
30.258 |
5.8533 |
36.1113 |
36.1113 |
|
凤麓街道仪凤社区农业四组 |
农村宅基地 |
7.7715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5.4333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补偿费由县棚改办根据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迁补偿协议直接补偿给群众。 |
农户房屋占地外面积2.3382 |
47.9331 |
23.8974 |
71.8305 |
82.3685 |
|
街巷用地 |
0.447 |
9.1635 |
1.3745 |
10.538 |
|
凤麓街道揽秀社区农业二组 |
农村宅基地 |
4.068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3.024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补偿费由县棚改办根据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迁补偿协议直接补偿给群众。 |
农户房屋占地外面积1.044 |
21.402 |
12.5091 |
33.9111 |
46.677 |
|
街巷用地 |
0.5415 |
11.1008 |
1.6651 |
12.7659 |
|
凤麓街道揽秀社区农业三组 |
农村宅基地 |
25.848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17.9082 |
农户房屋占地面积补偿费由县棚改办根据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迁补偿协议直接补偿给群众。 |
农户房屋占地外面积7.9398 |
162.7659 |
79.4826 |
242.2485 |
302.1173 |
|
街巷用地 |
2.5395 |
52.0598 |
7.809 |
59.8688 |
|
合计 |
|
75.0615 |
631.3489 |
230.8142 |
862.1631 |
862.1631 |
|
七、被征收土地社区(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留地安置货币补偿费:
备注:1.补偿范围内的面积含农村宅基地、街巷用地;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对本区域的土地上建筑物的违建,违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请相互转告。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社区、小组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澄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2015年11月2日
澄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
公 告
〔2015〕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县中心城区棚户区居民的生活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玉溪市澄江县廖官营片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5〕783号)及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廖官营片区和小西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现需启动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通知》(玉政发〔2009〕176号)及《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现将《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权属
该项目征地位置位于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街巷道路。权属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廖官营小组,凤麓街道办事处仪凤社区农业一组、农业四组,揽秀社区农业二组、农业三组(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按照《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收土地75.0615亩。被征占小组土地面积及地类如下:
面 积 权 属 |
农村宅基地(亩) |
街巷道路(亩) |
合计(亩) |
备 注 |
右所镇小西村委会廖官营小组 |
31.9425 |
|
31.9425 |
|
凤麓街道仪凤社区农业一组 |
1.9035 |
|
1.9035 |
|
凤麓街道仪凤社区农业四组 |
7.7715 |
0.447 |
8.2185 |
|
凤麓街道揽秀社区农业二组 |
4.068 |
0.5415 |
4.6095 |
|
凤麓街道揽秀社区农业三组 |
25.848 |
2.5395 |
28.3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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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71.5335 |
3.528 |
7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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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9]176号)、《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精神,该区片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街巷道路)按照20.5万元�亩进行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澄江县土地征收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128号)和《澄江县廖官营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执行。
五、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县城片区留地安置调整为货币补偿相关事项的通知》(澄政发〔2015〕55号)文件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澄江县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征地后,由国土、社保、右所镇、凤麓街道一起对征地后小组剩余土地进行复核,符合参保对象的村民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镇(街道)、小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收面积范围内勘测定界、权属确认等相关工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工作过程中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和国土所进行咨询,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澄江县国土资源局(澄江县凤麓街道凤翔路北11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澄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2015年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