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至2026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销售、买卖矿产资源等活动。 二、重点严厉打击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严厉打击在自然保护区、抚仙湖生态保护区、耕地保护红线区、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浅层矿露头区、偏远偏僻地区、已被关闭取缔的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以及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以生态修复、土地平整、排危排险、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施工名义,变相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利用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以隐蔽形式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私挖盗采行为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地等便利条件的关联行为; (六)严厉打击“砂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故意损毁、破坏现场监管监测设施设备的行为,对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开采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从严从重打击;对组织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及幕后主使,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凡在澄江市辖区内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从事运输、收购、销售、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视情形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对拒不停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以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身边发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举报人提供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50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同时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0877-6766056 澄江市公安局:110 澄江市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 违法违规行为领导小组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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