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发布 目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1 五、申请材料 2 六、审批证件 3 七、办理时限 3 八、审批收费 4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4 十、中介服务 4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4 十二、资质资格 4 十三、审批流程 4 十四、审批服务 1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11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流程示意图 12 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3 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办理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请材料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见《食品 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分类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补证 | 注销 | 1 | 新办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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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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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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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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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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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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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生活饮用水证明或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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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就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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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网站、网页或网店等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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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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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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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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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变更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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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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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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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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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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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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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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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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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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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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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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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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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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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3 | 注销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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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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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5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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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证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2),有效期3年。 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听证、延长和行政相对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十三、审批流程(一)新办 1.申请 (1)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c)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新办” 所列内容提交。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接收地址: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所列内容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a)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b)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3.审查与决定 (1)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5)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现场核查按照《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附件现场核查表执行。 (二)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4.变更主体业态的,按新证办理。 5.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变更”所列内容提交。 (三)延续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 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5.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6.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延续”所列内容提交。 (四)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2.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材料符合要求的,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4.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5.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补办”所列内容提交。 (五)注销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3.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新办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分类”-“注销”所列内容提交。 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咨询电话: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地址: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澄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敬 告 1、申 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 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类别 | 序号 | 文书名称 | 页码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2 | 主体合法资格证照复印件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
| 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5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
| 6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 7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证明 |
| 8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年限证明文件 |
| 9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
| 10 |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
| 11 |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
| 12 | 经营场所空间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 13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 14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 15 |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16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 17 | 澄江县食品经营企业经营食品登记表 |
| 18 | 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 |
| 19 | 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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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食品安全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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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岗前培训考核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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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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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 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 无社 会信用代 码的填写 营业执照 号码;无 营业执 照的机关 、企、 事业 单位、社 会团体以 及其他组 织机构, 填写组 织机构代 码;个 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 本申 请书内所 称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包 括:① 企业法人 的法定 代表 人;②个 人独资企业 的投资人 ;③分支机 构的负责 人;④合 伙 企 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 填写 住所、经 营场所时 要具体表 述所在位 置,明 确到门牌 号、房 间号 ,住所应 与营业执 照(或组 织机构证 、相关 身份证件 )内容 一致。 5.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 本申 请书内所 称食品安 全管理人 员是指企 业内部 专职或兼 职的食 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申 请 表
经营者名称 |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住 所 | 省 市 镇/街道(乡) 村(路/弄) 门牌号码 | 经营场所 | 省 市 镇/街道(乡) 村(路/弄) 门牌号码 | 仓库地址(如有) | 省 市 镇/街道(乡) 村(路/弄) 门牌号码 | 申请的主体业态分类及括号标注类别 | □食品销售经营者 | 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快餐店;□小吃店; □饮品店;□集体供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单位食堂 | □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 □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其他单位食堂 | 备注:申请的主体业态,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 ),并提交网站截图;如开展网络经营,是否同时具有实体门店:□是,□否。 2、是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是,□否; | 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 | 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 □预包装食品销售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 □散装食品销售 |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 □特殊食品销售 | □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 □其他食品销售 |
| 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 |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制售);□其他食品制售 | 备注: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1、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是,□否; 2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是,□否 | 申请副本数(份) |
| 有效期(年) |
| 经济性质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它 | 职工人数(人) |
| 应体检人数(人) |
| 邮政编码 |
| E-mail |
| 保 证 申 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情 况 登 记 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职 务 |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 可机关郑重 声明:过 去五年内 ,本人担任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 和 食 品安 全 管 理 人员 所 在 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 可 证 的情 形 。 同时, 本 单 位 将严 格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 谨 此 承诺 , 本 表 所 填内 容 不 含 虚假 成 分 , 现亲 笔 签 字 (盖 章 )确认 。 签 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兼职)情况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职 务 |
| 户籍登记住址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聘任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 字 ( 盖章 ): 年 月 日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任免单位 | 健康证编号 | 工种 | 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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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登 记 表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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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申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 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
委 托 书
兹委托 向你局办理 (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委托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 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 5 项按授权内容自 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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