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革调整方案》(澄政办发〔2023〕15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为便于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调整方案》的相关内容,全面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开展了定价成本监审,结合澄江实际起草了《调整方案》,按定价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了听证会,并于2023年3月下旬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市委政法委备案,充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消费者等社会各界意见。 二、制定《调整方案》的必要性 (一)现行收费标准低 目前澄江执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是2011年制定的,至今已有11年未进行调整。近年来,随着“创文”、“创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城乡居民生活品位不断提升,生活垃圾逐年递增,日均垃圾产生量已达到250吨,环卫人员增多工资增加,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加大等实际情况,收费标准与当前垃圾处理成本已存在较大差距,财政支付压力较大,环卫工人工资偏低,导致人员流动频繁,作业质量难以保证,确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现行收费标准不合理 现行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类是按经营面积数量计征,垃圾产生量与经营面积相关性不大,特别是疫情期间,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惨淡经营,随着人流量的大幅减少,垃圾量也是大幅减少,但仍然按经营面积固定收取垃圾费是明显不合理的,会加重经营者负担,不利于服务行业的复工复产。 (三)现行收取方式收缴率低 除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的垃圾费是委托给排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0%以上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户及其他乡镇的垃圾费都是采用环卫部门上门收缴的方式,2021年全市仅收取垃圾处理费414.95万元仅占全市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总成本4630.86万的8.9%,存在少部分人缴纳,大部分人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不公平现象,确需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实现每个市民在享用环境资源及相应服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促进社会文明风气的形成。 三、制定《调整方案》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 (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 (九)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听证会代表共19名,其中:14名听证代表同意方案,认为拟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无意见;其余5名听证代表建议调低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采纳了对未使用自来水、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少的经营户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的建议,没有采纳调低居民住户收费标准的建议,理由是拟上调幅度与周边市县相比并不大。 五、《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在全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开征,征收对象是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 (二)征收方法 为简化和规范计费方式与缴费过程,杜绝“拒交”、“漏交”、“舞弊”等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随水价征收,居民住户采用每月每户定额征收,非居民住户主要采取“水消费系数法”进行征收,委托供水单位按月与水费一并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适用水“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住户,产生的垃圾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计量征收,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按经营面积计收。 下列非居民住户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使用自来水及使用自备水源的非居民住户;使用自来水,但用水量没有单独计量的非居民住户;用水量小、垃圾量大的农(集)贸市场、屠宰厂等特殊群体;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收集、运输至指定地点的非居民住户;用水类别复杂,水表没有直抄到户的沿湖旅游大项目;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大型活动场所等;其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缺合理性的非居民住户。 (三)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居民住户):中心城区(凤麓环卫站服务区域)12元/户·月,现执收8元/户·月,上调50%。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8元/户·月,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至今没有直接向居民住户征收过生活垃圾处理费,都是由村组承担。 非居民生活(非居民住户)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高耗水的非居民用户0.4元/吨水,包括单位产品耗水量2吨以上(含2吨)的黄磷、啤酒、混凝土等高耗水工业,游泳馆、洗车、园林绿化等用水量大的经营户;生鲜经营及冷库仓储服务业、住宿业、废品回收站、快递网点等2.5元/吨水;餐饮业3.5元/吨水;其它1.6元/吨水。 非居民生活(非居民住户)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采用计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的一般垃圾300元/吨、40元/桶(240L),餐厨泔水350元/吨、40元/桶(120L);环卫部门提供车辆自清自运的160元/吨;自购车辆自清自运120元/吨。 按经营面积计收的非居民住户:100M2内(含100M2),餐饮业1.5元/M2·月,非餐饮业0.65元/M2·月。按经营面积计收的非居民住户收费标准主要是参照江川区去年开始执收的收费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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