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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4-12-12 16:41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310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103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的责任

各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五)县司法局要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县公安局要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对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七)县监察局要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八)县总工会要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日常巡查检查,切实抓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遏止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一)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

(二)要对发生在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

(三)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先予执行。

三、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快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及突发事件。“三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县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澄政办发〔201310号)要求,于2013631日前,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三金制度。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按照不低于中标价10%的资金,到银行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要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前,按照中标价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四)县财政局、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财政应急周转金制度。若发生动用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由涉及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偿。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资金不到位或垫资能力弱的施工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镇(街道)和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一)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镇(街道)要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按照“老帐还清、新帐不欠”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于20141231日前完成清理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

(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对未按规定程序交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工资保证金的,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开工工程项目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强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综合治理

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研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院、公安、工商、总工会和负责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尤其是项目建设实施部门要认真负起清欠职责和责任,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联合处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县级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此项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一名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分析,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落实。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于 2014 12 31 日前 ,落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少于 3 名监察员,每年安排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案专项经费 4 万元。各镇(街道)至少配备 2 名工作人员,并安排办案专项经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快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全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体制的建立,有效实施对用人单位用工的实时管理和动态监控,促进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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