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乱埋乱葬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彻底整治乱埋乱葬、修建活人墓、毁林造坟、私建坟墓等现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殡葬方式,推进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优化全县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中共玉溪市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乱埋乱葬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澄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乱埋乱葬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
(一)澄江县范围内人未死而先占地建成的“活人墓”。
(二)国、省、县、乡道路两旁乱埋乱葬、超标准建造的坟墓。
(三)县城近面山和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源保护区内乱埋乱葬的坟墓。
二、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坟墓区域,由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分类治理原则。根据坟墓类型、所在位置、建墓年代,分别采取平毁一批、迁走一批、改造一批、遮挡一批等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革与整治。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镇(街道)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治理情况及时公布,并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依法整治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操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五)注重长效原则。建立长效机制,从严管理,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再出现“活人墓”,在县城近面山和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源保护区以及国、省、县、乡道两旁等非丧葬区域不再新增坟墓。
三、治理方式
(一)对“活人墓”(包括护栏、石桌椅、平台等构筑物)一律平毁、绿化。
(二)对已葬坟墓四周的附属物(包括护栏、石桌椅等构筑物)一律拆除。合葬墓中已葬1人的,视为已葬墓,按已葬坟墓的标准进行整治。
(三)拆除平毁后的石材就地掩埋或就近统一堆放,不得随意丢弃。
(四)非丧葬区域,重点是县城近面山和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源保护区以及国、省、县、乡道两旁的坟墓,根据所在位置,采取平毁、搬迁、改造、遮挡等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
(五)治理后的地块,由林业部门提供苗木,指导镇(街道)及时进行植树绿化。
四、治理要求
(一)2014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活人墓”墓主持身份证到“活人墓”所在镇(街道)民政所登记,并自行拆除平毁;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各镇(街道)依法组织平毁“活人墓”,2014年9月30日前,登记后不自行拆除平毁的,按无主“活人墓”处理。
(二)治理结束后,如再出现新建“活人墓”,一律进行平毁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