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火化区划定方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97号)和《中共澄江县委办公室 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澄办发〔2013〕115号)的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县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通过全面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倡导发展生态葬,革除丧葬陋习,进一步减少丧葬用地和资源浪费,建立科学、规范、文明、环保的丧葬管理新模式,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火化区划定原则
合理划定火化区范围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前提,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火化区划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适时调整”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状况、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群众认同感等因素,将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推行火化区。
三、火化区划定时效
从2014年7月1日0:00点开始。
四、火化区划定范围
(一)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澄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全县范围内的五保户,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经公安局确认后,一律实行火化。
(三)所有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必须火化。对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传染病人遗体,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
(四)本行政区域火化区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习俗予以尊重,允许土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
火化区范围
:凤麓街道、龙街街道、右所镇、海口镇、九村镇辖区内所有村(社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