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1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落实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重点内容及排查责任单位
(一)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排查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布局项目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县域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县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抚仙湖管理局)
(二)磷化工、水泥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排查上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指标排放达标情况,尾矿库、危险废物库等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环境管理情况)。(县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排查近1年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的整改情况;近1年来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消除污染、整改环境隐患的情况;因环境问题受到群众多次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县环保局、监察局、政府督查室)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
排查西龙潭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整治情况。(县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排查环境保护部及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省环境保护厅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环境保护局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情况。(县环保局、监察局、政府督查室、信访局)
(六)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
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贮及备案情况。(县环保局、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卫生局)
排查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排查抚仙湖、帽天山等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县环保局、抚仙湖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化石委)
(七)抚仙湖径流区内原化工厂企业遗留的废弃物、工矿企业、农村农业污染源和沿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宾馆酒店、畜禽养殖户污染排放情况。
排查辖区内上述企事业单位、村落、个体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道、排放口情况及废弃物处置情况,建立排污排查档案,切实掌握排污对象、监管对象的底数情况,弄清各排放单位的生产、处理工艺及流程,弄清污染物去向,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排污单位档案资料。(县环保局、抚仙湖管理局、农业局、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各镇、街道)
三、排查方法
认真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做好检查以及信息填报等工作。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近几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类专项排查及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查缺补漏,结合职责分工及区域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等进行排查,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大查处整治力度。由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域排查整治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将抽查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处理及整治意见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标准、分类处理:
(一)关于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对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责令限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审;对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符的,未入驻企业不得入园,对已入驻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环保局采取相应措施,逐步退出园区;对工业园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集中治理设施不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限期完成整改;入驻企业不按照要求处理及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涉及环境违法的,依法严处。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给予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试生产超期1年以上、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运行),给予处罚,由县环保局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处理。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局及有关部门严格纳入日常监管,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办发〔2014〕56号文件严肃查处。
(二)关于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方面的问题。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负责,县环保局配合,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者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到期未整改达标的依法严处;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按职责由保护区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环保局牵头,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
(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问题。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及的环境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治理任务拒不落实的,由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镇(街道)配合,一律停产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对整改不到位或者要求开展的环境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的,由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限期整治,由县公安局、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西龙潭等饮用水水源地标识等保护隔离措施没有落实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负责管理的镇(街道)尽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等部门配合,一律停产整改;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由县环保局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配合,限期完成整改。
(五)关于重点信访案件的有关问题。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拖延不办的,由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一律限期查办;对案件办理中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的有关问题。对不符合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由县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进展滞后的,由各项目责任部门和单位加快实施,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落实的,按职责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尽快落实。
(七)关于抚仙湖径流区内原化工厂企业遗留的废弃物、工矿企业、农村农业污染源和沿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宾馆酒店、畜禽养殖户污染排放的有关问题。
对存在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或未规范处置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体,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由县抚仙湖管理局依法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由县环保局依法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镇(街道)根据职责职能下发相应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落实到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为止。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成立澄江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朝伟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师燕忠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吴正坤 县政府副县长
吴运龙 县政府副县长
刘燕萍 县政府副县长
刘世祥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郭恩达 化石委副主任
陈 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单春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许 信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顺坤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许泽玺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俞 琴 县监察局局长
李锐光 县环保局局长
洪 春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马云华 县财政局局长
沈绍坤 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局长
马永平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洪黎明 县司法局局长
旃太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玉东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玉伟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世杰 县林业局局长
洪 表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留东 县农业局局长
赵开华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
杨进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立胜 县工商局局长
魏 巍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忠贵 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钱 凯 凤麓街道办事处主任
戎胜凯 龙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昌 右所镇镇长
李 娜 海口镇镇长
陈永林 九村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李锐光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忠贵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要充分履行牵头责任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县抚仙湖管理局要加强抚仙湖水域及沿岸宾馆酒店、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及在建项目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要求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主体进行整改,并依法对违法排污的主体进行处罚;严格抚仙湖前置审批;牵头相关部门督促落实抚仙湖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相关措施。
(三)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配合县环保局依法查处、关停相关违法企业。
(四)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把新增企业入园关,禁止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符的企业入园,并对工业园区内的现有企业、新增企业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掌握企业污染现状、理清污染物去向,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五)县发展改革局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并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六)县司法局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西龙潭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等工作,并积极做好城镇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雨污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
(八)县卫生局要做好卫生系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医疗机构按相关法规规范管理医用危险品、放射设备,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
(九)县公安局要发挥职能优势,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制度,依法核查、下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牵头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化石委要牵头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帽天山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相关措施。
(十二)县农业局要牵头开展辖区畜禽规模养殖户(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引导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搬迁退出。
(十三)县工商局要对辖区餐饮业、宾馆酒店、景区景点经营户等单位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审验程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四)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沿湖餐饮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按规范流程严格审核,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依法惩处。
(十五)县文旅广体局要对沿湖餐饮业、宾馆酒店、景区景点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统计,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包括餐饮酒店总数、接待能力、经营状况、排污情况等),加强景区综合整治,确保旅游环境良好、秩序安全有序。
(十六)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辖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问题的违法企业实施停业整改或依法关停。
(十七)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十八)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及时跟踪问效;牵头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针对各部门排查和县督查评估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七、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分为排查整治、督查评估、总结及后督查3个阶段: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1月―5月31日)
各级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和区域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各企业必须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账,按照 “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信息表,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后由企业和县环保局各自存档;对于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同步存档;对于沿湖区域的重点项目,县抚仙湖管理就要同步存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掌握监管对象、排污对象的底数情况,弄清各排放单位的生产、处理工艺及流程,弄清污染物去向,建立健全排污单位档案资料,督促完善污染物产生、处理台账,做到彻底清查、规范监管。要加强督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各部门查整治情况及有关信息(详见附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
(二)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1―6月30日)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由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县督查评估组,对各单位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或对象。对检查出的问题,由县督查评估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三)总结及后督查阶段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有关信息报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各部门排查和县督查评估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由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汇总各部门、镇(街道)排查整治情况后形成总结报县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职能职责要求和单位实际及时成立整治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协调部署,细化责任分工,配备得力人员,集中时间,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彻底摸清辖区内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全面开展清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周密部署,认真检查。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突出长效监管。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以前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查缺补漏,查清问题,登记造册,实行 “一企一档”。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落实。
(三)协同配合,部门联动。县环保、发展、工信、监察、安全监管、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特别是在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应在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排查工作总结,并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报送有关附件。各部门要加强针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报道,督促企业公开整改信息,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把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