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管理、处置。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抚仙湖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县人防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应征询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抚仙湖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人防办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应就拟处置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对能否办理相应手续、能否保留使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书面意见书。对存在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消防技术不达标及其他违反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且无法改正的,应依法拆除。对符合城乡规划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可以保留使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保留使用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拍卖出售。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资产拍卖有关程序确定拍卖底价和保留价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七条 对没收后的建筑物,当事人不清腾房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仍不按期腾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其房屋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当事人凭回购协议书或拍卖成交书、缴款凭证等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第九条 凡阻碍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现场执行公务、查验被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故意破坏已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没收。对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依法上缴县财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